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专家解读
当代法治社会,政府征收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目的正当性——公益性、形式正当性——法定性、程序正当性——相互性、补偿正当性—— 公正性,其核心要义是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中的征地,通常意指土地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为条件,依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征地管理工作,天津市人民政府修订了2017年3月7日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征地工作通知》),并于2022年3月1日公布。《征地工作通知》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充实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征地所涵摄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更周延规定。
1. 细化征地程序
征地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没有程序公正就无法保证实质公正,征地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是法律的刚性要求。《征地工作通知》细化了征地程序,在确保征地工作公开、透明的同时,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监督权等权利贯穿于整个征地程序,以充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落实征地补偿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被征地而丧失了土地的农民理应获得相应价值的对价货币补偿或者其他补偿,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是征地行为的题中之义。征地补偿应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工作通知》指出,“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低于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征地”,如果“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区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贴”的做法,充分保障了被征地农民获得补偿的权利,殊值肯定。
3.强化征地风险管控
土地是重要的不可再生资源,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土地征收中极易引发甚至激化矛盾,不但影响经济发展,而且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在土地征收中依法行政的理念应该贯彻始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仅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而且还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征地工作通知》建立了征地协同机制,此举有利于征地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弱化征地风险;加大征地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则可切实防止并避免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 确保被征地农民住有所居
我国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总结“三块地”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到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对被征地农民住有所居和长远生计的重要性,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单列为一项补偿类型。如果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征地工作通知》要求应“采取合理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这无疑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住有所居”有重大助益。
陈耀东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zwgk_143/xzcjd/202203/t20220314_5828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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