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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宣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0 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农办质〔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4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严厉惩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行为,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现就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司法解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的源头,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要内容之一,明确了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及时解决了现阶段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行为有法难依的难题,对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惩治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培训,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办案水平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领会《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特别是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内容,要进行重点学习。要把学习《司法解释》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组织本系统人员尤其是基层农业综合执法人员,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研读《司法解释》全文,熟练掌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相关的具体规定,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责任感。

  三、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震慑作用

  《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既是执法人员的办案依据,也是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可逾越的“红线”,加大对《司法解释》的宣传,可以有效发挥其震慑和预防作用。各级农业部门要统筹策划,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司法解释》的宣传,做到“电视报刊上能看到,广播电台里能听到,生产基地里能见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各级农业部门还要针对责任主体的特殊性,将《司法解释》中与农业有关的规定转化成明白纸、宣传标语、挂图等,广泛发放和张贴到基层、市场、基地、村户,让司法解释进村入户,深入人心。

  四、完善机制,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各级农业部门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沟通渠道,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等机制,用足用好《司法解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查办效率。各地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活动线索,严肃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对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的行为,要及时通报或移送公安机关,坚决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行为。对查处的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要及时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我部将在年中集中公布一批大案要案,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

  五、积极配合,切实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合力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对司法机关在办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案件中要求提供检测、技术服务的,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检验检测等工作。对监管部门涉嫌失职渎职行为的,要配合监察机关从严查处。

  

  2013年5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fwzx/nyfw/zcfg/202208/t20220810_4650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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