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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4·13”重要讲话中强调,海南要“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到2025年“营商环境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到2035年“营商环境跻身全球前列”;《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规定,到2025年“营商环境总体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到2035年“营商环境更加优化”。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海南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党和国家向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

  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39条,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标国际高水平营商环境规则和国内先进经验,以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市场主体需求导向,聚焦我省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堵点问题,不重复上位法,立短条例,从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规范。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企业和企业家主观能动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制定《条例》, 有利于更加全面系统贯彻落实这些决策部署,更加有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二)制定《条例》是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海南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同时也有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进一步复制推广。制定《条例》,有利于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三)制定《条例》是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近年来,海南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长期困扰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仍然突出,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化手段予以解决。制定《条例》,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有利于彰显海南自由贸易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投资海南的信心和获得感。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建立和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与相关国际通行规则对接。一是对标国际国内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省人民政府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二是规定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在标准对接、信息共享、人员交流和执法协同等方面加强营商环境国际交流。三是明确制定有关贸易、投资等相关管理活动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评估是否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协议,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融合。

  (二)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营造国际化、便利化的市场环境。一是突出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特色,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逐步减少企业资质、配额、数量、许可等贸易管理措施。二是规定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且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三是为推动通关便利化,规定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口岸基础设施,逐步推进简并港口收费项目,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探索认可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四是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推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高标准建设国际投资“单一窗口”,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三)建立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投诉平台等方式受理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组织专项核查;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共性、普遍性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针对市场主体反映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不得违规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逐步推行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要求投标人不得以相互串标、低于成价等违法违规方式参与竞标,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五)建立政府依法履约机制,加强政府诚信建设。针对“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府诚信问题,健全和完善政府承诺作出、履行、调整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在机制上形成对政府依法履约的闭环管理。




原文链接:http://agri.hainan.gov.cn/hnsnyt/jdhy/zcjd/zxjd/202112/t20211221_3116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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