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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5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切实做好本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夯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基础,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2022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上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切实做好本市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有效防范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本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强制免疫病种如有变动,按农业农村部和本市相关规定调整实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其他疫病,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的防控要求开展免疫。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本市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同时,统筹做好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三)“先打后补”要求。2022年起,对全市所有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二、疫苗选择

  选择与本市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的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四、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免疫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各区农业农村委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持续跟踪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为本市免疫方案的制定、疫苗的选择和更新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引导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疫苗采购、出入库管理和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五、组织实施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区要按照本市免疫方案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及时细化制定免疫实施方案。

  (二)组织技术培训。各区要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好乡镇、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做好个人防护和各项消毒工作。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存储管理,保证疫苗质量。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三)完善免疫记录。各区要依托上海畜牧云平台,进一步加强免疫档案工作,做到镇(乡)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四)落实报告制度。各区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要安排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

  (五)评估免疫效果。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加强对免疫效果的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养殖场,要及时组织其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定期对其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

  六、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疫苗使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报废疫苗和疫苗空瓶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中的生物安全管理。

  (三)加强防控经费监管。各区统筹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购买防疫服务、防疫人员防护等所需的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不得挤占、挪用。要配合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防控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cm/20220217/725fa97e45c5494f8397bb06d8682b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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