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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2年全区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桂自然资发〔2022〕14号

  各有关市、县自然资源局,有关矿山企业: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2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38号)要求,现将自然资源部下达我区的2022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分解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自然资源部下达我区第一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500吨、2400吨。我厅结合各矿山企业2021年度实际生产情况对第一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行了分解(详见附件1)。

  二、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严禁超指标、超范围生产,2021年未完成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实际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年度开采总量未能完成下达的控制指标的,应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我厅,以便进行指标调整;矿山主采矿种属国家紧缺矿种,如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2〕44号)第十一条规定,须超下达的控制指标开采共伴生钨矿的,必须报经我厅批准,但经批准超指标开采的钨矿仅能作为产品储备,不得销售。

  三、各矿山企业要自觉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合同书。

  四、各矿山企业需于6月25日前将上半年稀土矿钨矿完成情况、下半年计划及统计表(格式详见附件2)等材料报我厅。我厅将根据各矿山企业实际生产情况,统筹分配自然资源部下达我区第二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对在上半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较好的矿山企业,在分配第二批指标时给予优先考虑。

  五、市、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稀土矿、钨矿开采监督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合同书(详见附件3),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分别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我厅备案。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退出后续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超指标生产、跨年度使用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按规定按时上报相关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无下达指标但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开采稀土矿钨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情况报送我厅。

   

  附件:

  1.2022年全区第一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表

  2.2022年上半年稀土矿钨矿矿产资源开发、回收利用情况统计表

  3.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合同书(样式)

  点击下载:附件1-3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3月15日

  (联系人:廖伟宏      联系电话:0771—5388196  传 真:0771—5388197邮    箱:gxkgc@163.com)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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