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根据机构改革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能职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8〕10号)进行了修订,拟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1号)。
二、目标任务
一是适应机构改革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能职责;二是强调项目储备库建设;三是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四是体现财政资金的杠杆效益;五是注重项目预算绩效。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支出范围,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编制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附则七章。总体而言,《办法》基本覆盖了财政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
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定义,管理原则。
职责分工,共一条。明确了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三)支出范围,共八条。明确了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同时列出了不能使用专项资金的负面清单。分别明确用于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地质勘查专项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遗迹保护等方面资金的具体用途。
(四)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分配,共三条。明确了专项资金分配的方法以及申报的程序等。
(五)专项资金下达、使用和管理,共八条。明确相关部门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竣工阶段预算、决算编制依据和要求,项目资金调整及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使用以及对无法实施而终止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等内容。
(六)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共十条。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求在下达专项资金的同时下达绩效目标,以及开展绩效评价的程序,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等。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按时完成项目的情况作了相关规定。
(七)附则。共三条。说明管理办法的解释权限以及实施时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的期限。
四、涉及范围
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事业发展的资金。
五、执行标准
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事业发展的资金均要严格执行《办法》。
六、关键词诠释
自治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事业发展的资金。
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指在本自治区辖区内开展的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土地复垦、生态碳汇等工作。
地质勘查:指在本自治区辖区内开展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等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指在本自治区辖区内开展的自治区本级,以及支持属于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主要包括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综合性预防、地质灾害发生后的重大项目治理、全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处置和监测等。
地质遗迹保护:指保护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资源。
七、惠民利民举措
优化了资金分配方式,提出了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自然资源领域的表述,体现财政资金的杠杆效益。
八、新旧政策差异
《办法》是在原桂国土资发〔2018〕10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修订的,基本框架不变,但局部内容有调整,主要有:
(一)将原《办法》中“土地整治”修订为“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并对其定义、工作内容及资金分配方式做了相应修改。
(二)调整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分配方式。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群测群防采取因素法分配。
(三)《办法》侧重于资金管理方面。删除了项目管理方面的内容。
(四)完善了负面清单内容。充实了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出的范围。
(五)充实了绩效评价和监督方面的内容。明确绩效评价各环节的要求及绩效结果的应用。
九、特色亮点
一是适应自然资源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职责的变化。根据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门职能职责的变化,删除了原《办法》中“土地整治”方面的内容,增加了“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内容,支持的范围更广泛,包括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土地复垦、生态碳汇等工作。
二是强调了项目储备库建设。建立地质勘查、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滚动项目储备库,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可全年申报项目入库。每个预算年度9月前自治区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项目。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支出范围。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工程性支出,以及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调查、勘查、规划设计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施方案编制、治理施工临时搬迁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青苗补偿、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等其他相关支出。
四是体现地质灾害防治结合的要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群测群防按一定的因素和权重测算资金分配。
五是注重项目预算绩效。属于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资金下达或项目立项、备案30日内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送细化到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填报并纳入自治区对市、县自然资源局综合管理目标绩效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十、注意事项
(一)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以补充耕地为主要或单一目标的项目。
2.应由发展改革、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旅游、铁路、公路、航道、电力、市政等相关部门负责的地质灾害。
3.应由厂矿企业负责的地质灾害。
4.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5.办公场所改扩建、租赁,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计提管理费、平衡公共预算等。
6.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7.购置车辆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等;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房屋、道路、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
8.有明确恢复治理、土地复垦责任的主体和义务人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
9.违法行为整改经费支出。
10.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二)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进行调整。项目实施方案调整,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三)项目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处理:项目因不可抗力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报批;项目因非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实施的或开工2年仍未完工验收的,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复后,项目终止,依据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用于已入自治区级项目库的同类项目建设,并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在下一年度申报专项资金时,应说明使用结余资金情况,同时,自治区少安排或不安排项目所在市、县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四)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填报并纳入自治区对市、县自然资源局综合管理目标绩效考核。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差的项目,除地质灾害应急项目外,少安排或不安排项目所在市、县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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