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促进森林生态旅游健康发展,依据《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规定,就加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批准、监管、评价、调整、撤销、检查等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森林公园管理总体要求
森林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的一种重要类型,主体功能保护重要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传播森林生态文化、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部署,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政策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监督,履行责任担当,切实把森林公园管理好、保护好、建设好,以更优质的自然资源和更美好的生态环境服务社会,造福一方,惠及群众。
二、严格森林公园事项审批
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规定要求,整合优化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未正式批复前,预案中保留的、范围面积调整的、被归并撤销的森林公园,均按现行政策规定管理、办理森林公园有关审批事项。
(一)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事项,预案中涉及的,依据预案执行,预案批复前,原则上不再办理设立、撤销、合并事项,待预案批复后按要求办理。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变更隶属关系事项,国家级森林公园,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省级森林公园由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二)预案批复前,不再推进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因重大项目和发展需要确需编制(修编)总体规划的,按照预案整合优化后范围面积、自然公园总体规划技术标准编修。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然资源厅评审审核,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然资源厅评审审核批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三)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确需使用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除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森林公园生态影响评估,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审核意见,依法办理占用、征收等审批手续。
三、全面加强森林公园生态保护
(一)加强重要林地、林木和风景资源保护。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明确森林公园林地保护等级,建立重点保护对象名录,加强原生植被、森林群落、自然景观和自然地形的保护。
(二)加强森林资源培育。落实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森林经营制度,实施森林质量提升工程,丰富森林公园生物多样性,提升森林公园景观价值和综合功能。
(三)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用火管理,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防制度,压紧压实安全工作责任,强化宣传教育,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四、强化森林公园日常监管
森林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进行,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把森林公园纳入全省自然资源“空天地”一体化监测监管体系,对森林公园内违规问题,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让长牙齿的监管伴随森林公园建设全过程。
(一)落实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制度,依法依规协同监管,要督促森林公园经营主体履行森林公园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与辖区内森林公园经营主体和管理机构签订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对设立批复确定的被许可人发生变更的,督促按程序办理许可人变更手续。
(二)加强分区管控。生态保育区以生态保护修复为主,原则不进行开发建设、不对游客开放。核心景观区,除了必要的保护、解说、游览、休憩和安全、环卫、景区管护站等设施以外,不得规划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设施。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要按规划建设旅游服务和安全配套设施。
(三)加大检查力度。综合运用“天上看、空中巡、网上报、地上查”等措施,扎实开展专项行动,打击各类破坏森林公园的行为。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每年组织对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采取公园自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方法,推进森林公园日常管理规范化。
(四)推进问题解决。对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中发现的涉及森林公园问题,要开展“回头看”,建立台帐、销号管理,彻底整改。对尚未勘界完成立标工作的森林公园,应当按照原范围及功能分区设立临时性标识,并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的通知》要求,待整合优化完成后再对勘界成果调整完善并按照规定设立永久性现地标识。对已建和在建项目违法占用林地及违法采伐林木问题,要依法查处并限期完善手续,不能完善手续的,依法有序退出并限期恢复原状。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lcsdgl/lcgl/202112/t20211229_382513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加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
2020-07-15致上饶市政府陈云市长...
2020-05-13致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张...
2020-05-13致沈阳市市纪委书记、...
2024-01-12致上饶市委马承祖书记...
2020-05-13土地性质:一定要辨别...
2020-04-28圈地千亩国际健康峰会...
2020-04-23农村土地新政策,抛荒...
2020-04-24黑土地“金豆子”鼓了...
2020-04-28
热门资讯
2023年上半年土地...
2023-07-21“五位一体”金融支农...
2023-05-13芜湖市创新推行党组织...
2023-04-15“千万元村”的诞生秘...
2023-03-11安徽大力推进高标准农...
2023-03-04轻轻松松“颗粒归仓”...
2022-12-24土地托管“托”起好日...
2022-12-082022年第三季度土...
2022-12-08乡贤理事会“理”出文...
2022-12-08土地托管,种地打工两...
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