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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8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能力,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加快推进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此激发我省矿山生态修复的活力、增强全省生态修复的动力。

  二、《办法》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等制定。

  三、《办法》出台目的

  《办法》出台旨在推动自然资规〔2019〕6号相关政策更好在我省落地落实,从政策制度上引导和规范历史遗留矿山及生产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生态修复,落实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保障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源头保护与全程修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社会各方参与矿山生态修复。

  四、《办法》起草过程

  2021年7月21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人员成立起草小组着手起草该办法。

  2021年8月起草了《办法》初稿,征求了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27日至9月15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人员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1年9月18日《办法》进行了政策性合法性审核。

  2021年9月22日《办法》经省自然资源厅第17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21年9月30日,《办法》向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能源部门商请会签。

  2021年11月5日,《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和省能源局九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五、《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矿山生态现状调查、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政策、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八章四十四条,主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矿山生态修复的总体要求,界定了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概念、包含的主要内容及《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包括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矿山生态修复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障安全,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推进。

  第二章“矿山生态现状调查”,对开展矿山生态调查利用的基础数据、生态现状调查的具体内容、以及建立本底调查台账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应当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成果,开展矿山生态现状调查,建立本底台账。

  第三章“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对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的编制内容、审批程序作出了具体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调查结果,组织编制县级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批备案。

  第四章“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对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审批、实施、土石料、余量资源的处置、项目验收作了具体要求。规定对于历史遗留矿山,应依据总体方案组织编制“一矿一策”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对于适宜社会资本投入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开展生态修复。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同步组织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

  第五章“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对生产矿山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作出了详细要求。规定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并分别明确了相关验收程序。

  第六章“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政策”,综合了矿山生态修复有关支持政策,进一步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所涉及的土地政策以及土地指标有偿调剂等内容。明确了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的用途、使用权限、使用权期限及供应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的产业发展、流转使用等情况。

  第七章“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对各部门如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及项目后期管护,建立矿山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对生产矿山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限。《办法》自2021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4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112/t20211207_3796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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