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自然资科发〔2021〕9号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管各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部省关于科技创新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陕西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0月27日
陕西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效能的实施意见》(自然资党发〔2018〕31号)、《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激励科技创新人才的若干措施》(自然资党发〔2019〕2号)、《陕西省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陕办发〔2020〕9号)、《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陕办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自然资源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在地质勘查、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修复、地灾防治、耕地保护、卫星遥感应用技术体系建设等省级自然资源重大专项工作中设立的科研课题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需求引导、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强化绩效考核和成果应用。
第四条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设立厅级科技项目。项目资金来源为省财政资金或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第五条项目类型包括一般项目(含自然资源领域标准制修订项目)和重点项目,对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人才、高水平科研团队以及优秀青年人才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实施全省自然资源专家委员会制度,建设高水平专家库,施行由专家学者、政府决策者及行业实践者等共同参与的科学决策及论证机制,助力我省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项目和科技攻关的论证决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省厅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负责或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
(三)下达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备案;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为项目实施提供相应支持,创造良好环境。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备案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中各项条款,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自查,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解决、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推动项目成果转化与应用;
(六)需要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实施、总结、成果验收、资料汇交等具体工作,并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二)及时解决、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三) 严格执行项目计划,确保研究目标实现,并接受省厅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需要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条省厅根据国家和省上重大部署,结合全省自然资源科技工作实际和科技发展需求,每年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为具备一定技术力量、科研能力及有关研究基础的法人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组成团队联合申报的,应当事先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研究能力,承担的项目未结题前不得申请新项目。有严重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省厅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建立项目储备库,并组织项目评审论证。一般项目通过函评评审进行,重点项目采用答辩评审,由专家组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基础条件和研究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遵循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7人,其中经济专家1-2人。
第十五条省厅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重点科技工作等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六条资金来源为省财政的项目,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项目库管理规定,由申报单位通过省厅申报项目经费预算,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经费后60日内,省厅下达《陕西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任务书》。
资金来源为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或为省级自然资源重大专项中设立的科研课题,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立项论证,并将项目技术方案报省厅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任务书下达或项目备案后,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厅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目标任务实现情况、成果产出情况、经费使用支出情况等进行汇总。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目标任务、研究内容、工作周期、经费预算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正当理由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向省厅及有关方面报批。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期满前30日内向省厅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如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厅提交终止项目的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终止项目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总结、报告,并开展经费清算,清算认定的项目资金按有关要求返还。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资金来源为省财政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项目、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期满半年内向省厅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申请结题验收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技术成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工作总结。项目财政资金3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项目结题验收由省厅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以项目任务书或备案的技术方案为主要依据,对项目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五条一般项目采用函审形式验收,重点项目采用会议答辩、现场考察形式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考察的基础上形成结题验收结论。经过验收的项目由省厅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准予结题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或备案的技术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80%以上的,为通过验收;完成项目任务书或备案的技术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50%以上,但未达到80%的,且有正当理由的,按照准予结题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
(四)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五)拒不配合项目检查或财务审计的;
(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七)对重大事项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的;
(八)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的。
未通过验收且超期不到1年的项目,给予半年整改时间后须重新申请验收;超期1年以上的,不通过验收。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陕西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不作标注的成果,结题验收时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结题后三个月内,将项目的申请书、审批文件、资金下达计划、项目技术方案、项目任务书、成果报告、验收意见、经费决算等档案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涉密科研成果的保密工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省厅对已完成的科技项目成果进行汇编,建立数据库,每年组织向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部门推荐优秀科技成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1222/571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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