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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1 来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陕自然资科发〔2021〕10号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管各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部省关于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陕西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0月27日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能力,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加强和规范我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及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是我省自然资源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我省自然资源科技前沿和事业发展需求,凝聚创新资源、实施重大创新任务的重要载体。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平台”为我厅主管以及纳入省厅培育序列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三类科技创新平台。其中,实验室主要开展自然资源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提高原始创新和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力;创新中心主要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工程化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野外站持续有效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与综合研究,试验示范创新成果,系统获取自然资源科学数据,为科技创新活动与科技资源共享提供支撑服务。

  第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在建设上,依托自然资源系统具有科技创新优势法人单位,以及部-部、部-省共建高校(简称“依托单位”),可联合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简称“共建单位”)。依托单位是科技创新平台的第一责任主体。

  第四条 创新平台建设坚持“需求引领、协同创新、夯实基础、滚动发展”的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创新环境,赋予依托单位对创新平台管理的自主权,强化评估督导,推进创新服务。鼓励创新平台聚焦国家、行业和区域重大需求,联合应用单位、企业等优势创新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活动,提升自主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作为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主管单位,省厅主要负责:

  (一)将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列入我省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中,研究制定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二)积极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将培育两年以上的、培育成熟的科技创新平台向自然资源部、省科技厅等部门推荐,申报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

  (三)落实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在项目、人才、经费、设备、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调整。

  (四)审核依托单位对科技创新平台的负责人、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的聘任。

  (五)组织协调开展科技创新平台论证、评估、检查。

  (六)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在主体业务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归口管理科技创新平台。主要职责是:

  (一)发掘并培育建设符合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条件或具有培育潜力的科研机构或团队并向省厅推荐申报,负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二)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平台帮扶机制,在建设经费、项目研究等方面给予全力保障和支持。

  (三)组织协调做好科技创新平台的年度报告、重大事项调整、考核评估、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对科技创新平台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后上报省厅。

  第七条 依托单位负责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创新平台作为科技创新“政策高地”予以重点支持,在人财物等资源分配上相对独立,赋予其相关科研自主权,最大限度调动创新积极性。

  (二)落实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相应的保障条件,在部门预算内优先安排。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三)组织公开招聘或选聘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组建学术(技术)委员会,聘任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经归口管理单位研究上报省厅审核,履行备案程序。

  (四)根据学术(技术)委员会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提出科技创新平台更名、组织结构重组等重大调整意见。及时主动向省厅报告建设情况、工作进展及有关特殊、重大事项。

  (五)制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规划,经归口管理单位研究后,上报省厅审核。

  (六)实行半年报、年报制度。按时组织对创新平台的考核,每年6月底、12月底前通过归口管理单位向省厅上报工作报告及考核意见。

  (七)健全科技创新平台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对外合作交流机制,通过联合研究、开放课题等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八)建立科学普及制度,向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开放。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八条共建单位同依托单位联合建设、申报科技创新平台,主要职责是:

  (一)与依托单位在研究方向、科研技术力量等方面互相补充,利于科技创新平台形成领域竞争优势。

  (二)与依托单位就共建目标、工作任务、成果知识产权等科技创新平台重大建设内容达成共识,明确各自分工,形成书面协议。

  (三)与依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协同创新机制,在建设模式、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加强联系合作。

  (四)与依托单位共同完成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发展方案、重大事项调整、考核评估、年度总结等工作。

  第三章建设与运行

  第九条科技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自然资源相关学科、领域具备创新优势,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学风正派,具有2年以上建设基础;

  (二)依托单位能够保证科技创新平台运行发展需要的基本运行经费和条件保障,科技创新平台运行相对独立,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

  (三)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符合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科技创新需求。

  第十条申请实验室应达到以下认定条件:

  (一)研究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或区域代表性;

  (二)研究实力和创新能力强,具有国内领先的学术水平,近5年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有组织承担国家、部门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

  (三)具有该研究领域国内外知名的领军人才,研究团队结构合理、富于创新竞争力,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创新环境;

  (四)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十一条 申请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认定条件:

  (一)拥有自主关键技术,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有多项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自然资源科技成果和专利;

  (二)具备符合市场或工程应用环境的小试、中试条件,工程化开发能力强,有配套的工程技术试验仪器设备、基地和相应保障条件;

  (三)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服务能力,有多项成果转化业绩和案例;

  (四)有良好的产学研结合基础,有技术水平高且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技术团队和管理人才队伍,密切联系一批企业或用户单位,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有较雄厚的研发资产和经济实力,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的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可建立独立法人实体。

  第十二条 申请野外站应达到以下认定条件:

  (一)观测研究科学目标明确,选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

  (二)具备满足观测研究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和长期持续开展观测、监测、实验研究的仪器设备,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长期稳定;

  (三)具有开展经常性野外观测、监测、采样、试验、研究等科研活动的学术带头人、技术支撑和管理人才队伍,与相关重点实验室等创新主体建立稳定的合作研究关系;

  (四)按照观测监测指标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观测监测实验,具有连续5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监测实验数据;有能力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任务,实行规范持续、联合协作、资源共享、示范服务的运行机制,具有较高的试验、服务和集成研究水平;

  (五)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章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实验室、创新中心、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技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站长)负责制。主任/站长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一般由一线科研人员通过竞争方式产生,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每年在科技创新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四条学术(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科技创新平台的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等,指导开展学术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开放合作及其他重要事项。

  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具备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的专家担任。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管理专家、产业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9-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学术(技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五章评估与监督

  第十五条每3-5年,省厅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科技创新平台开展自评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技创新平台综合评估工作,监督问题整改。

  第十六条评估内容包括:支撑服务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的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化产业化、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十七条纳入省厅培育序列但未通过省厅评估的科技创新平台,不再列入省厅培育序列。

  第十八条省厅在科技创新平台评审、评估等关键环节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1222/571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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