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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6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桂自然资发〔2021〕53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推动脱贫地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将《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6日

   

  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若干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空间保障

  (一)在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做好用地统筹保障。脱贫县在编制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全面落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任务要求,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通盘考虑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用地需求,合理预留用地空间。在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按照用地节约、布局集聚的原则重点在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布局;进一步完善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和配套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特大型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还应统筹考虑配套产业用地合理需求。

  (二)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强化村庄规划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建设行动的规划引领和空间保障作用,结合脱贫村特色资源优势和发展需求分类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村庄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备案及上图入库工作。在编制村庄规划时,要综合考虑巩固“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成果需求,合理预留用地指标和空间。力争到2023年底完成有条件有需求的脱贫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在下达村庄规划编制奖补资金时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三)做好村庄规划实施管理。经审批的村庄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科学论证后严格依程序报批。对尚不具备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过渡期,各地应加快制定村庄规划设计通则或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二、土地要素配置倾斜支持

  (四)用地指标配置向脱贫县倾斜。在节约集约土地的前提下,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指标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予以充分保障。过渡期内对国家认定的脱贫地区继续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各设区市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指标不足的,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民生发展等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足额保障。

  (五)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脱贫县要加快推进“增存挂钩”工作,加大力度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在重大项目用地安排、产业规划布局以及招商引资等方面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土地,以盘活存量争取更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脱贫县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六)增强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支持脱贫县充分挖掘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补充耕地潜力,增强本县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优先用于省域内交易。对于耕地资源匮乏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新整治出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用耕地的,实施的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可申请自治区有偿调剂。

  (七)探索补充耕地新模式。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探索实施补充耕地新模式,对农民个人、村组集体以及新兴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开垦且单个地块面积在200—3000平方米以内的耕地,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在县本级立项或备案后可免除设计、施工招标程序,由项目所在地验收并经新增耕地核定入库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用足用好增减挂钩政策

  (八)规范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制度,合理确定增减挂钩实施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进行管控。新开展的增减挂钩项目必须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不同意拆迁的农户不得纳入拆旧复垦范围。合理安排增减挂钩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比例,在优先满足宅基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等用地后,方可将节余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

  (九)持续发挥增减挂钩“资金池”作用。落实国家下达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任务,争取调剂资金尽快全额到位,脱贫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跨县区交易,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四、盘活农村闲置房地资源

  (十)支持盘活利用空闲房地资源。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兼顾古村落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的前提下,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在保障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原权利人合法权益,并符合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拆旧建新,用以建设民宿,发展乡村旅游。需对宅基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翻新、装修、改造的,不得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不得突破宅基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风貌等应符合当地规划或管制规则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腾退指标优先满足本村使用。在保障村民合法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等方式腾退出来的农村建设用地优先用于项目所在村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入股、联营的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办农业企业,发展乡村产业项目。鼓励各地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以建设用地相对集中、非建设用地连片为目标,积极探索创新平移置换方式。

  (十二)拓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新路径。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脱贫县先行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以出让、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旅游、健康养老、商业、工业、物流仓储、租赁住房及其他经营性用途。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五、优化和加快建设用地审批

  (十三)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农村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可按批次用地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十四)继续实施用地审批特殊政策。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自治区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厅办理用地预审,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十五)加快原“边建边报”项目用地报批。各地要加快推进原脱贫攻坚政策有效期内(2020年底前)“边建边报”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及时完善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属自治区批准用地的项目于2021年12月底前完善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逾期未完善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厅将暂停受理该县(市、区)用地审查报批。

  六、保持项目、资金、人才倾斜支持

  (十六)保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倾斜支持。继续加大自治区财政出资地质矿产勘查投入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地质矿产勘查项目;鼓励全区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将采矿权出让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工作相挂钩;在配置矿业权及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规划指标分配和调剂等方面,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十七)保持项目和资金倾斜支持。在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前提下,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在同等条件下,自治区财政资金项目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十八)加快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成果转化应用。加快集成脱贫县1: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价项目成果,2021年底前建立成果应用系统并向脱贫县提供查询和移交已圈定的优质富硒土地成果。深入发掘成果资料价值与潜力、拓宽成果应用范围,助力脱贫县特色农业发展。

  (十九)遥感影像获取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向脱贫县倾斜。加大对脱贫县北斗地基增强系统、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实景三维县域等资源建设和应用服务的支持力度。开展脱贫县行政村“一村一图”编制工作,为脱贫县农村基层工作提供地图编制服务。加强对脱贫县1:500、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的支持和指导,无偿向脱贫县提供各类基础测绘成果。

  (二十)提高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总结推广北流市等地自然资源领域土地整治项目服务乡村振兴经验,支持脱贫县在本系统实施的工程领域,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投资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自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提高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

  (二十一)持续做好定点帮扶工作。继续做好定点帮扶县和联系村帮扶工作,根据需要继续选派能力强、作风实的干部到帮扶县、联系村开展定点帮扶工作,在干部人才培养、引进帮扶资金、消费帮扶、产业帮扶、党建促帮扶、总结宣传等方面继续加强支持,高质量完成定点帮扶的各项工作任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自然资源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宁明县、龙州县、东兴市、凭祥市四个参照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相关政策给予支持的县(市)适用于本措施。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7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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