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区逐步形成了“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抓创新、创品牌、拓市场”的工业发展思路,工业用地资源配置水平大幅提升,但距离实现中央、自治区关于集约高效用地、优化营商环境、工业振兴的目标仍有差距,亟需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创新工业项目供地新模式,保障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印发的《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指出,推行工业项目投资承诺制,探索“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创新中介服务方式,推行“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等制度;实施土地利用效率奖惩制度,切实提高园区土地利用效率。2019年印发的《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桂发〔2019〕17号)要求,深化自治区及市管园区项目审批改革,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做到“园区事、园区办”。今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指出,要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助推我区工业高质量发展。这一系列的顶层制度设计为工业项目供地政策的探索和创新指明了方向。浙江省于2017年提出了建立“标准地”制度,并在湖州市德清县试点先行,2018年在全省总结推广,成为全国“标准地”改革的发起者和策源地。此外,江西、湖北、山西、江苏、广东、海南、宁夏等地在工业“标准地”改革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挖掘用地前端优服务、中后端强监管的本质,形成工业用地高效利用的良性循环。2019年8月,我厅在柳州市开展了区内首个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20年12月31日,柳州市成功出让61宗“标准地”,涉及面积5149亩,出让价款77220万元。同时,试点过程中也存在工作机制不完善、区域评估难推进、弹性用地政策难落实、全过程监管体系有待建立完善等问题。鉴于此,进一步深化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逐步推广“标准地”出让非常必要。
(二)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
5.《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桂发〔2019〕17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扩大有效投资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2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大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4号);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68号)。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共向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征求了两次意见。其中,第一次收集到意见26条,其中反馈无修改意见12条,具体意见14条;反馈的具体意见,采纳10条,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1条。第二次收集到意见18条,其中反馈无修改意见17条,具体意见2条;反馈的具体意见全部采纳。
三、目标任务
一是将南宁、桂林、钦州、贵港、百色市列入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范围,在上述5市内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试点。其中,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工业项目重点实施“标准地”出让,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标准地”改革成效,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二是适时开展试点总结,为我区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四、主要内容
方案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工作步骤、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明确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二)重点任务。提出了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构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优化“标准地”报建审批服务、建立“标准地”全过程监管体系、总结“标准地”出让试点经验等6项任务。
(三)工作步骤。分为前期准备阶段、研究探索阶段、开展试点阶段、总结评估阶段,时间从2021年7月开始,到2022年3月结束。
(四)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配合协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强化试点总结评估等5项措施。
五、涉及范围
本试点方案适用于南宁、桂林、钦州、贵港、百色市辖区内各产业园区工业项目的土地供应。
六、执行标准
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供应的规定和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有关区域评估及其他土地供应前期工作,进一步优化报建审批方式,有效降低企业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确保取得试点成效。
七、关键词诠释
“标准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评估(如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评估事项)的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建设用地。
区域评估:按照一定区域统一组织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一系列评估事项。
“5+X”指标体系:“5”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X”即固定产出强度、建筑系数、绿地率、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
八、惠民利民举措
(一)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建设项目落地实施前,需要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一系列评估评价事项,由各试点产业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园区管委会具体落实,项目单位免费共享区域评估成果,无需分担成本,避免了单个建设项目的重复评估,减少项目落地前期工作,减轻评估企业经济负担,缩短项目落地时间。
(二)推行代办服务和告知承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要求,方案提出:各地政府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可组织相关部门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对照清单和要求做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开工落地。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开展企业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工作,为企业提供各类代办服务。
(三)探索信用激励和约束。探索建立“标准地”信用监管机制,设定标准化、可量化、可统计、可追溯的系列信用评价指标,明确标准化、可量化的奖励指标,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守信用的企业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实施协同监管。
九、新旧政策差异
与2019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41号)相比,本试点工作方案作出以下改变:
(一)拓展“标准地”改革适用范围。“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建设用地。将“标准地”定义的落脚点从“国有建设用地”拓宽到“建设用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探索推行“标准地”改革。
(二)鼓励“标准地”与弹性出让相结合。将“灵活设定土地出让年限”修改为“根据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趋势,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合理确定工业‘标准地’出让年限,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三)完善报建审批服务内容。在旧政策重点任务“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优化‘标准地’报建审批服务”内容,提出“优化审批方式,探索推行审批事项公开、标准量化、承诺即办、容缺机制等,进一步压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时间,实现以‘标准地’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以达到加快审批服务,缩短项目落地时间的目的。
(四)严格“标准地”登记管理。新政策新增“属于‘标准地’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途,并在附记注明‘标准地’,随意改变‘标准地’性质或‘标准地’变更未经批准的,不得更改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事项”。
十、特色亮点
(一)减轻经济负担,缩短落地时间。建设项目落地实施前,由各试点产业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事项,区域评估成果免费共享,避免了单个建设项目的重复评估,减少项目落地前期工作,减轻评估企业经济负担,缩短项目落地时间。为解决上一轮试点出现的部门协调困难、地方财政压力大、部分评估项目需开展二次评估等问题,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各园区的实际情况,除必须开展的评估项目外,其余的评估项目不作硬性要求。
(二)放宽地方控制性指标体系构建要求。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标准地”“5+X”指标体系,各试点城市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产业发展需求,细化行业分类,确定具体控制性指标项和指标参考值,并实行动态调整。鼓励探索设置科研投入、就业、技术、品牌等软性投资指标。进一步支持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按《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执行,先进制造业分类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111号)执行,以解决上一轮试点中“新产业、新业态频现,部分项目无法直接在国家和自治区的《控制指标》找到对应类型”的难题。
(三)进一步强调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的约束作用,鼓励探索不同类型项目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中须明确各项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达产验收时,未达到控制性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鼓励各地根据不同产业探索研究不同类型项目投资建设监管协议。
十一、注意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与一般工业用地供应相比,需要提前开展区域评价、明确指标体系和标准等工作,要求试点城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园区管委会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稳步推进改革。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标准地”相关工作。
(二)科学合理设置指标体系。在进行“标准地”指标体系和标准探索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及项目情况,同时又要考虑提高产业园区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定期进行指标体系动态调整,确保指标体系设置科学合理,保障优质工业项目快速落地。
(三)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力度。在监管内容上,一方面要加强对项目用地开发建设的监管,包括项目建设、竣工验收、闲置土地的监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出让指标承诺履约的监管,包括固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能耗标准、排放标准等承诺的监管。在监管责任方面,按照“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联动协同监管的方式,加强“标准地”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措施方面,探索建立“标准地”信用监管机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实施协同监管。设定标准化、可量化的奖励指标,对守信用地企业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相关信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7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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