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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07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42号)已经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3日起施行。根据重新公布的《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部重要省政府规章。新修订的《办法》充分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和高度负责,是坚持全面依法治省、推进我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具体体现。《办法》的颁布对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更好地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悟,充分认识《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办法》规定,进一步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切实提升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职工能力建设。

  二、切实做好自然资源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送等工作

  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工作职责,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地质灾害防治、森林草原防火、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等生产安全和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一)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一是事故报告。接到事故报告后,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自然资源或林业主管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自然资源部,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以上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自然资源或林业主管部门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自然资源厅。二是事故报告内容。根据《办法》的第九条规定,事故报告需报送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详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三是坚决避免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等行为。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按规定报送,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置措施,坚决杜绝事故瞒报行为。对于违规违法报送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追究法律责任。

  (二)规范事故调查。《办法》明确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有关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自然资源或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自然资源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办理。一是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履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三项职责;二是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规范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客观、合理地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及时提交和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三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要诚信公正、恪尽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和保守秘密,对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共同进行调查工作。

  (三)依法严格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一是根据人民政府对事故结案批复,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处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二是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的处分,要按照《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负责落实;需要罢免职务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三是对于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者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自然资源或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实施惩戒。四是在获得人民政府授权后,自然资源或林业主管部门要将对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三、抓好责任落实和宣传贯彻工作

  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落实领导责任、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并落实到每一个岗位环节,真正把防范化解重大责任体系织牢织密,确保责任无缝衔接。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办法》的学习培训纳入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结合普法宣传,通过专题讲座、执法检查、督办督察、服务走访等形式加强《办法》宣传,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营造良好氛围。要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传真,依法受理举报,依法组织生产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持续推进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建设向稳向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108/t20210805_3690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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