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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4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6日

  

  山东省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法应当由省政府批准的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  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多规合一、统筹协调、精简效能的原则,下级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加强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是本级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等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本级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工作。

  第五条  县(市)总体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初审。 

  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和所辖县(市)总体规划一并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技术审查。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对总体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专家从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规委会”)专家组中选取,有关部门人员为省规委会成员单位业务负责同志。

  第七条  技术审查应当重点审查总体规划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各项控制性指标、生态系统格局、城镇空间结构、乡村空间布局、空间集约利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对下级规划的指导约束等内容,确保符合上级规划要求。

  技术审查的要点内容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规程和政策文件制定。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务网站、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形式,将总体规划成果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专家论证意见、技术审查意见、公众意见研究论证,修改完善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按规定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审议后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对上报的总体规划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的,提请省规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省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政府行文报请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办理。

  设区的市总体规划,由省自然资源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厅代拟批复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县(市)总体规划,由省自然资源厅代拟批复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汇交总体规划矢量数据,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规划主要内容在政务网站、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需报请国务院批准总体规划的城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其报批程序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107/t20210721_3677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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