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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4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大企业:

  为切实加强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政府公布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服务、提高依法依规用地水平、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和保障

  (一)强化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保障。抓住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关键节点,全面梳理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确定的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合理预留空间。 

  (二)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空间类专项规划,涉及的重大项目建立项目库,强化信息共享。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空间类专项规划的指导和审查,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管制要求的专项规划及重大项目,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筹保障;对不符合的专项规划及重大项目,指导重新优化布局。

  (三)严格实施“项目跟着规划走”。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谋划和研究论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时,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积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共同选址,提高项目可研、立项及初步设计的精准性,避免因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管制要求导致项目落地难。

  二、依法依规加快项目用地手续办理

  (四)建立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清单。每年第三季度,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有关部门)确定下一年度拟开工的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根据缓急程度排出顺序,连同基本信息一并推送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清单,省自然资源厅统筹拟定规划和用地保障措施,建立用地报批工作台账,指导市县提前做好组卷报批工作。

  (五)科学开展用地预审和选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前期选址论证、立项、初步设计等工作,引导项目科学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避让或尽量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成熟的项目要尽快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审查;对预审后实施土地农转用征收时,建设项目位置发生重大变化、用地规模超过用地预审10%以上的,要重新开展用地预审工作。

  (六)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要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省、市自然资源部门要进行严格的现场踏勘论证或审查,对占用面积大的项目要周密准备论证材料,减少补正次数;对无法提供充足佐证材料的项目,指导重新优化选址。

  (七)加大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筹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地补充耕地指标,优先用于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所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域范围内难以落实的,允许跨市域异地有偿调剂;对符合使用省级统筹指标条件的,支持使用省级统筹指标。

  (八)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对跨行政区域的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按设区市单独组卷报批;对立项明确分期建设的,或立项文件未明确、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开展用地报批。对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前置手续压茬同步推进。

  (九)加快实施项目供地。项目用地审批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供地手续,并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等手续及时上传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三、明确责任分工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将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负责组织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和供应工作,并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管,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并严肃查处。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依法依规组织征地拆迁等工作,及时足额拨付或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对列入清单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积极争取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列入国家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严把项目立项关,对未经用地预审或用地预审未通过的,坚决不予立项。对省级以上审批核准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时抄告省自然资源厅。

  (十二)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对拟纳入清单的项目符合专项规划情况进行审核,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选址和布局。对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积极争取纳入国家相关规划。负责依据职责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务求科学、合理、精准,一经批复严格执行,减少因设计变更导致重新用地预审、重新组卷报卷。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十三)自然资源部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做好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和监管工作,对各市上报的征地报件进行指导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及时上报自然资源部,主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争取尽快批复。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组卷报批要件进行审查,统筹市域内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工作。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用地预审和选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应相关工作,依法依规推动征地工作有序开展,并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四)项目建设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用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及时将确定的用地红线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征地范围。负责筹措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到位,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对涉及办理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手续的,及时编报相关评审或审批材料,按规定报批;对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矿补偿协议。

  四、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服务监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和监管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六)建立月调度制度。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和监管台账,建立问题清单,每月组织研究推进。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横向信息交流机制,每月组织交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七)加强用地监管。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对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监管的力度,对未取得用地手续即开工的,要坚决制止查处,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已形成违法事实的,要依法对人对事处理到位。省自然资源厅要严格依法对各市推动项目依法依规用地情况进行督察。

  (十八)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共同责任,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依法依规用地。全面落实“严起来”工作要求,对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违法用地,纳入对地方政府卫片执法考评范围。达到问责条件的,依法依规严肃约谈、问责。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能源局

                                2021年7月9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107/t20210721_3677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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