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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8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是有效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保证,对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建设美丽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鲁政字〔2021〕76号),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从1986年开始实行,每5年编制一次。《森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按照《森林法》规定,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编制“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9〕99号)要求,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了“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采伐限额编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平衡的方法进行,在编制基础数据上,以2017年度森林资源“一张图”调查数据为基础,通过补充调查、测算,更新到2019年底数据,运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采伐限额测算软件,对基础数据获取、编限单位设置与数据关联、基础表统计、限额测算数据处理、建议指标确定等关键环节进行了统一规范,形成了我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成果。

  2020年11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函原则同意我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初步编制成果。在此基础上,省自然资源厅研究起草了《通知》(代拟稿)。3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确定原则同意,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4月2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对我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了审议。

  按照省委常委会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4月30日,省政府以鲁政字〔2021〕76号文印发实施,《通知》明确“十四五”期间我省年森林采伐限额为504万立方米,对全省322个编制单位分解下达304万立方米,其余200万立方米作为省级不可预见性和急用调剂等采伐限额。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部分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限额分配方案。我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504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指标为:商品林采伐414.9640万立方米,其中抚育采伐12.5787万立方米、主伐255.0291万立方米、低产林改造采伐0.9041万立方米、其他采伐146.4521万立方米(含省级不可预见性和急用调剂等145.7363万立方米);公益林采伐89.0360万立方米,其中抚育采伐20.3417万立方米、更新采伐11.5872万立方米、低效林改造采伐2.2059万立方米、其他采伐54.9012万立方米(含省级不可预见性和急用调剂等54.2637万立方米)。

  (二)严格采伐管理。一是不能超限额采伐。“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二是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禁止砍伐古树名木,禁止采伐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生态保护红线内林木商业性采伐。三是落实“采一补二”要求。公益林的采伐、生态保护红线内和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采伐,按照“采一补二”的原则,必须采伐的面积或株数要在符合规划的造林区域内予以科学补种,确保实现“越采越多”。受造林空间限制,县域范围内无法满足“采一补二”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统筹安排解决。四是规范特殊情形采伐。“十四五”期间,采伐经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省级不可预见性和急用调剂等采伐限额由省自然资源厅统筹管理,专项用于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的采伐和不可预见性急用调剂等采伐所需。

  (三)严格采伐审批,保障生态安全。一是严格采伐审批。完善公益林采伐许可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许可证核发的监管。原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公益林采伐许可一律收回,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二是提高审批效率。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强化审批监管,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保护森林资源和服务方便群众的统一。三是保障生态安全。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采伐更新和森林抚育,持续提升森林质量。

  (四)加强监管,严肃问责。一是加强监督管理。压实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管责任。抓紧建立完善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管理使用办法、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规程等管理制度,规范各类林木采伐行为。建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充分运用智能监测、“双随机一公开”核查等手段,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定期组织检查。二是严肃执法问责。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打击各类毁林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省自然资源厅依法约谈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督促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依规依法依纪予以追责问责。

  附件部分主要是全省及各编限单位“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三、相关要求

  省委、省政府强调,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不断增强森林碳汇能力,是《森林法》的具体规定,更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措施。我省森林资源少,覆盖率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务艰巨。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着力在“保存量、提质量、扩增量”上下功夫,优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坚持保护优先,严格落实采伐审批制度,科学开展森林抚育和采伐更新,持续提升森林质量。依法打击乱砍乱伐、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努力实现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105/t20210518_3603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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