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办法(试行)》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扬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党的十九大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的约束和惩戒,加快研究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自治区先后印发《关于印发广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8〕3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99号),在全区部署开展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明确提出了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于2019年初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财金规〔2019〕102号),建立了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等管理机制;2019年底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桂发改财信规〔2019〕1220号),规范我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我厅于2019年8月份印发了《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19〕38号),明确提出了要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自然资源社会信用奖惩措施清单以及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本办法征求了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相关协会(学会)、企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12个单位(部门)的26条修改意见,其余单位(部门)无意见,社会公众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经研究,采纳18条,不采纳8条。具体采纳情况见《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三、目的任务
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良好的市场信用体制有助于规则的建立、秩序的形成,有利于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目前,我区整个自然资源领域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管理机制尚不健全,未形成我区自然资源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主体的齐抓共管局面。结合自然资源领域工作职能范围,通过制定和实施本办法,对于规范从事自然资源行业的企业、社会组织、法人和从业人员自觉自律开展相关业务、树立诚信经营意识,促进社会主体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意识,建立健全我区各级自然资源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机制、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大意义。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33条和1个附件,分别为总则、失信情形、失信行为的认定、失信行为的惩戒、失信行为的修复、退出管理、附则和附录“‘造成严重经济社会影响’界定标准”。
(一)关于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活动中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
(二)关于责任分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法定职责,负责与本部门行政管理有关的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负责属于本行业管理的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
(三)关于失信的情形
自然资源社会失信涵盖自然资源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社会失信情形,主要包括土地市场失信情形、矿业权市场失信情形、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市场失信情形、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失信情形、自然资源中介服务市场失信情形、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失信情形、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采购代理失信情形、行业协会(学会)及会员失信情形等。各类失信行为所包含的具体情形在本办法中进行了说明。
(四)关于失信行为的认定
失信行为以异常名单和黑名单进行管理。依据信用主体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社会影响严重程度,认定为列入异常名单或黑名单。
信用主体失信行为造成严重经济社会影响的列入黑名单,未造成严重经济社会影响的列入异常名单。
(五)关于失信行为的惩戒
本办法提出对异常名单和黑名单实行差别化惩戒,对列入“异常名单”或“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各提出了两项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信用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六)关于失信行为的修复
允许信用主体进行信用救济。对列入“异常名单”或“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可申请信用修复,在符合本办法中设置的条件后,方可给予修复。
本办法中还明确了两种不予修复的情形。
(七)关于退出惩戒
对信用主体退出惩戒的“异常名单”或“黑名单”,本办法提出了5种主要方式,符合任一种方式的,应从“异常名单”或“黑名单”中退出,结束惩戒。
五、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对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
六、执行标准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8〕3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99号);
(六)《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规〔2019〕102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财信规〔2019〕1220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19〕38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桂自然资规〔2019〕11号)。
七、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是对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协会(学会)作出的总体部署,为便于相关部门、协会(学会)的工作开展,还需结合本部门(单位)具体工作职能和日常工作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措施。
(二)各部门在开展信用认定和惩戒工作中,应始终秉承依法依规、合理适度的原则,促进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紧密结合,坚决防止惩戒泛化和扩大化。
八、关键词诠释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向作出失信认定和惩戒的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对该失信主体不再执行相关惩戒措施,并在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该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相应调整。信用修复的目的主要是促进信用主体增强守信意识、自觉遵守信用,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自然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九、有利举措
本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我区自然资源社会失信认定和惩戒的管理工作,维护我区自然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秩序。
十、新旧政策差异
在本办法出台前,我厅没有出台过自然资源社会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办法。
十一、特色亮点
(一)提出了分类明确的自然资源社会失信情形。
本办法将我区自然资源社会失信情形分为土地市场失信情形、矿业权市场失信情形、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市场失信情形、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失信情形、自然资源中介服务市场失信情形、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失信情形、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采购代理失信情形、行业协会(学会)及会员失信情形等八大类,在全区自然资源领域初步建立起全面的失信情形分类,极大完善了我区自然资源领域信用管理体系。
(二)建立了信用主体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对于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列入异常名单或黑名单进行管理。产生的自然资源社会失信情形造成严重经济社会影响的,将其列入黑名单,反之列入异常名单。对于列入异常名单或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对应作出相应的惩戒。
(三)维护了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失信认定程序中,提出信用主体可对初步认定结果申请更正;在信用修复章节中,提出满足一定条件后信用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在退出管理章节中,提出多种方式下信用主体可申请退出异常名单或黑名单。上述内容充分体现出本办法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特点。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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