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一些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同时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区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
(二)依据。
1.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3.《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
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
5.《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0年9月8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社会公众发出征求意见函。截至2020年9月30日,收到了大部分单位反馈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75条,其中采纳31条、部分采纳8条、不采纳36条。
三、目标任务
一是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二是改进我区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解决当前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突出问题,改革和简化审批流程,规范申报和审批材料,完善宅基地审批体系;三是遏制我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同时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6个部分,主要就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工作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明确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 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 平方米。
(二)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书面申请,村民小组初审并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审查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对于农村用地建房,乡镇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报建服务和过程监管,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四)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五)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户建房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应及时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工作要求。主要从4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压实县级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村民小组的责任;二是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三是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审核;四是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村民依法依规用地建房和保护耕地的意识。
五、涉及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区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
六、执行标准
我区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均要严格执行《通知》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农村宅基地: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八、有利举措
(一)农村宅基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宅基地申请手续,由乡镇政府审批,包括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不需再单独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规范收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颁证全过程除了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向农民收取其他费用。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九、新旧政策差异
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122号)相比,存在以下差异: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的差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不再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小组提交书面申请,村民小组初审并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审查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再分类核发。原规定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建设住宅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通知》规定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授权或者委托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特色亮点
(一)改革宅基地审批。将原规定宅基地审批由农户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包括农转用审批);改为农户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农转用申请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办,县级政府批准,建房通过验收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下放了审批权限,精简申报材料,减少了审批环节,规范了农村宅基地审批,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明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职责,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乡镇政府,并向乡镇政府提供相关资料、图件等,由乡镇政府统筹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
(三)简化审批流程。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提交书面材料向所在村民小组申请,村民小组审查并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规范申报和审批材料。一表一书申请,新增宅基地申请只需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一表审批,乡镇政府审查审批过程材料只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同时规范了申报和审批涉及的材料格式。
(五)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批次用地每半年一次性向县级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申请。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
(六)加快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明确了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农户建房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应及时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将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上。
十一、注意事项
(一)“一户一宅”的认定。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自然资发〔2020〕128号文,各地要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二)确定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 平方米。地理学上对平原、丘陵和山区地形有明确的定义,城市郊区也有明确的定义,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平原指的是海拔低于200米比较开阔的平坦地面;丘陵指的是海拔在200至500米之间、相对高差一般不超过200米,坡度较缓的地形;山区指的是海拔500米以上、相对起伏高差大于200米,突出于地面并具有一定高度的正向地形;城市郊区指的是城市市区以外、市行政管辖范围以内的地区。
(三)完善工作机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由乡镇政府统筹,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乡镇政府,并向乡镇政府提供相关资料、图件等。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政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4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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