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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辽政办明电【2020】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肃处理农村新增的各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坚决遏制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蔓延势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对当前最突出、最常见的八类农村建房禁止性行为进行了明确。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内容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行为均应明令禁止。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强占耕地建房属于未经批准占地,多占耕地建房属于超出合法批准的面积占地,均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明令禁止。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属于改变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农业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擅自将承包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明令禁止。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以上述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发展休闲、旅游、养老、餐饮等非农业产业的,应明令禁止。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应不予批准。对农村村民违反上述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应明令禁止。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城市居民严禁到农村购买农村村民住宅,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应禁止买卖。对违反禁令买卖的,相关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应予以禁止。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必须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非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相关要求

  (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遏制乱占耕地的社会氛围。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由来已久,逐年蔓延,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各地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到坚决遏制违法乱占耕地势头,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各市要及时向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组传达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学习。要将“八不准”规定向社会广泛公告,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宣传到村组街巷、田间地头,使广大群众、市场主体全面了解相关内容,入脑入心,清楚行为边界,自觉远离红线。

  (二)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各地区要深刻认识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乱象的紧迫性,把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作为当务之急切实抓紧抓实。对自然资发〔2020〕127号文件下发后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要坚决实行“零容忍”,尤其要把工商资本下乡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基层干部利用职权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等问题作为整治的重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复耕的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并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三)夯实责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指出,“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是关系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成败的重要组织保障。”各地区要认真研究,切实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管根本、利长远、重实效的长效机制。要切实落实好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的耕地保护属地责任,建立以乡镇(街道)为节点,以村组为基本单位的网格化耕地保护监管体系,明确乡镇(街道)、村对本区域内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发现、制止、报告和整改责任,严格考评,完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的作用,看住自己的田,守好自己的地。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确保耕地保护红线不动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