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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处置与信息发布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辽自然资办发〔2020〕79号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省直各有关部门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海洋〔2018〕158号)《辽宁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辽政办〔2019〕15号)关于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置的工作要求,提高海洋生态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海洋生态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我厅编制了《辽宁省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处置与信息发布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辽宁省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处置与信息发布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我省海洋生态灾害预警处置机制,提高海洋生态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海洋生态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辽政办〔2019〕1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灾害防治的重要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履职尽责,不断提升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及防灾减灾能力,服务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为促进我省沿海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以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生态灾害对公众身体健康与安全的危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强化综合减灾、统筹抵御海洋生态灾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和海域区划实行属地管理,各沿海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及所管辖海域内海洋生态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各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沿海各地海洋生态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整合资源,加强合作。整合现有海洋突发事件的观测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系统,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海洋生态灾害信息共享、网络互联、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确保海洋生态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4.快速反应,团结协作。发生赤潮、绿潮、水母爆发等海洋生态灾害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

  5.依靠科学,专群结合。加强海洋生态灾害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和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和装备,提高应对海洋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海洋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专业力量,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海洋生态灾害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建立健全我省海洋生态灾害指挥管理体系、监测预警报体系、应急处置体系、信息发布体系,海洋生态灾害应急处置高效顺畅,各类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社会公众参与积极性普遍提高,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化海洋生态灾害应急处置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组织管理体系建设

  1.领导责任体系建设。在省委、省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和海域区划实行属地管理,各沿海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及所管辖海域内海洋生态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沿海各地海洋生态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框架下,完善辽宁省海洋生态灾害领导责任体系的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沿海各市)

  2.设立省级和市级海洋生态灾害专门办事机构。负责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及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收集、上报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提出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贯彻领导部门的指示和部署等。(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沿海各市)

  3.建立海洋生态灾害专家咨询委员会。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人选,专家成员应包括海洋赤潮、绿潮、水母等生态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测、防灾减灾,以及海洋、气象、环保、渔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研究国内外海洋生态灾害相关领域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等,了解海洋生态灾害最新发展状况;参与研究制定我省海洋生态灾害风险区划,海洋生态灾害应急体系建设与发展有关政策、法规、实施方案等;对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等。(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及相关职能部门)

  4.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各有关单位根据海洋生态灾害监测能力建设编制相应建设规划,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保障海洋生态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及应急处置,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拨付到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农业农村厅、沿海各市)。

  (二)建立监测预警业务体系

  1.建立海洋生态灾害立体监测网络。推动传统预报能力向海洋生态预警领域拓展,强化卫星遥感、在线监测、智能无人装备等新技术新手段应用,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区域和敏感区域逐步建立起海洋监测台站、浮标、调查船舶、卫星遥感等组成的海洋生态立体监测网络,对已有的海洋监测设备加强数据互联共享,对海洋生态灾害盲区补充定点监测设备。(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2.建立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队伍。确定常态化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单位、技术支撑单位和海洋生态灾害应急监测单位。各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预警监测单位和应急监测单位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和应急监测,构成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及应急监测体系。常规监测单位职责,负责赤潮、绿潮、水母等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等区域的常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研判和上报。应急监测单位职责,负责海洋生态灾害应急监测工作,对已发生的海洋生态灾害进行监测,提供灾害发生发展的动态信息。沿海各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海洋生态灾害的隐患排查、生态灾害现场建设监测、取证取样,配合开展海洋生态灾害应急监测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沿海各市)

  3.健全群策群防机制。通过大众媒体以及网络公共平台等方式,对公众进行海洋生态灾害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民众参与意识,在港口客运站、渔港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区域设置宣传窗口和联络方式,鼓励和发动渔船、商船等志愿船舶搭载自动观测设备,建立由渔民、养殖专业户、浴场安全员及其他海上作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的海洋生态灾害信息收集网络。(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播电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三)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业务体系

  1.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沿海各市县区政府、海洋生态灾害敏感区域(海水浴场、电厂、重要渔业水域)等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海洋生态灾害应急处置分级响应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海洋生态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建立包括海洋生态灾害信息接收、信息发布、隐患排查治理、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储备充足应急处置物资和设备。(沿海各市)

  2.应急处置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在海水浴场、发电厂、重要渔业水域等海洋生态灾害敏感区域,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组织培训和演练。(各级应急管理及行业管理部门)

  3.与《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所规定的应急处置体系协调统一,建立联络机制。在发生重大海洋生态灾害时,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职能部门)

  4.明确应急处置工作分工。明确海洋生态灾害发生后的伤病员救治,灾害生物打捞消散,对海洋生态灾害引发的污染分析调查,防范工作辖区内海洋生态灾害对海洋水产品、海上交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影响,评估生态灾害损失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分工,建立联络机制。(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健委)

  (四)信息发布体系建设

  1.建立海洋生态灾害信息数据采集共享平台。通过平台上传海洋监测台站、浮标、常规调查、卫星遥感监测数据,收集志愿船舶、志愿者提供的信息数据。监测单位通过对数据分析,研判海洋生态灾害可能性和发展态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省自然资源厅、沿海各市)

  2.完善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信息报送通道。按照《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信息发布单位、信息发布途径、信息发布时效频次要求、信息发布内容、信息接送单位等内容;使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准确的报送到各相关部门。(省自然资源厅、沿海各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信息发布及应急处置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本建设方案落实到位。

  (二)积极总结经验。沿海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针对海洋生态灾害新问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大胆实践,不断完善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体系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及时总结经验,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引领作用,依法依规推进体系建设。

  (三)做好跟踪指导。省直责任部门要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调研指导和系统总结,及时解决推进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推进机制、联络机制,确保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及时落地生效。

  (四)狠抓队伍建设。利用好系统内各支力量,以自有力量为主体,政府购买为补充,多措并举发展壮大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及防灾减灾队伍。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海洋生态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科技支撑。坚持需求导向、创新驱动,加强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关键技术、关键仪器装备的科研攻关及业务化应用,建立业务机构和研究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加强对海洋生态灾害形成机理研究、防治研究、趋势预测和预警系统研究,做好应急技术储备,切实提高应急技术水平。

  (六)保障经费投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及应急处置是政府的基本职责,积极加强与综合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长效、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