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先后明确了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等举措。国务院相继出台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政策。为落实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我厅起草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主要依据有:《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20〕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
二、制定过程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20年2月25日,我厅制定《广西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工作方案》,就推进《通知》编制工作进行部署,由厅矿保处、矿权处、审批办、地勘处、储量评审中心、国土资源规划院等部门组成编制工作组统筹文件起草。2020年5月经分管厅领导多次组织会议对文稿研究修改后,我厅6月1日印发《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厅有关处室、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2020年6月10日,共收到有关处室反馈意见9条,14个设区市自然资源局的反馈意见10条,各部门意见合计19条。经研究审定,全部采纳8条,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8条。
三、目标任务
(一)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目标要求;
(二)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8条22小点。
(一))第一部分“重要性”,共1条,即第(一)条,阐述储量评审备案的概念及重要性。
(二)第二部分“分级分类”共2条,即第(二)至第(三)条,明确按矿业权登记、审批权限,部、省、市三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
(三)第三部分“评审备案范围”共4条,即第(四)至第(七)条,明确自然资源部门评审备案、评审和矿业权人自行组织评审范围。
(四)第四部分“整合事项”共3条,即第(八)至第(十)条,明确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与其他矿政管理工作的的衔接,尤其是用地审批方面,以及矿产资源成果统计和信息发布。
(五)第五部分“提高服务水平”共3条,即第(十一)至第(十三)条,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互联网+政务服务,规范评审备案通过政务窗口申报、网上查询途径,减少压覆时限等。
(六)第六部分“受理条件和中止情形”共4条,即第(十四)至第(十七)条,明确储量评审备案受理条件和终止情形。
(七)第七部分“评审结果运用”共1条,即第(十八)条,规范储量评审结果在矿政管理中的运用。
(八)第八部分“诚信体系”共4条,即第(十九)至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评审专家、备案机关、申请人等监管和诚信管理。
五、涉及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
六、执行标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
七、关键词诠释
资源量:经矿产资源勘查查明并经概略研究,预期可经济开采的固体矿产资源,其数量、品位或质量是依据地质信息、地质认识及相关技术要求而估算的,包括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推断资源量。
储量:探明资源量和(或)控制资源量中可经济采出的部分,是经过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与之相当的技术技术经济评价,充分考虑了可能的矿石损失和贫化,合理使用转换因素后估算的,满足开采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储量评审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转外挂起:在储量评审备案过程中,编制单位修改补正等环节,利用政务一体化平台挂起功能,不占用评审备案时限,同时分清评审机构和编制单位责任。
八、惠民利民举措
(一)改变过去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矿种、投入等多种标准划分审批权限和评审备案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同级评审备案,即一个矿种,不论探矿权还是采矿权,不论储量规模大小,都由同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方便申请人,避免相对申请人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到不同主管部门办理同一项目。
(二)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减轻申请人负担,进一步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矿业权人因勘探、生产、转让、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需要须开展储量评审,且不涉及国家权益处置的,可自行委托技术机构或聘请自然资源系统储量评审专家提供评审技术服务。
(三)按照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原则,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互联网+政务服务,一是评审备案通过政务窗口受理,压矿审批网上受理,备案或审批结果通过邮寄或网上回复申请人,实现申请人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也不用跑。二是推进评审备案过程公开透明化,申请人直接通过互联网查询评审备案进度、评审备案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等情况。三是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建设单位可在工程选址论证期间通过互联网预查询用地及评估范围内矿产资源、矿业权分布情况,优化调整建设项目选址。
(三)大幅减少评审备案申报材料,申请人提交要件数量由 9 件减至 3 件。
(四)明确矿产资源评审备案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不再需要业主提出申请,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规范储量评审结果在矿政管理中的运用,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统计和信息发布要求,为最大化降低社会认知成本和信息交易成本。
(五)针对以往矿业权申请人办理评审备案时限长的问题,压缩评审备案时限,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查备案受理时限由原来60个工作日天减至50个工作日。
九、新旧政策差异
(一)评审备案分级分类管理。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按矿种实行国家、自治区、设区市三级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改变过去按储量规模、矿种、投入等多种标准划分审批权限开展评审备案的做法,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同级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二)缩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范围缩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合并为评审备案。优化管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取消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到评审备案,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四)调整储量评审备案申报途径,改由申请人从政务大厅自然资源政务服务窗口报送电子版申报储量评审。
(五)压缩评审备案时限,针对以往矿业权人办理评审备案时限长的问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查备案受理时限由原来60个工作日天减至50个工作日。
(六)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评审备案、压矿审批通过政务窗口受理,透明化管理,全程可在互联网上查询。
(七)实行报告质量评分制度,明确对评审专家、评审机构、申请人等监管和诚信记录制度。
十、特色亮点
(一)通过优化服务,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互联网+政务服务,缩减政府部门评审备案范围、取消部分审批要件、环节和压缩评审备案时间,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
(二)通过放管结合,在权力“瘦身”的同时,狠抓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多方位强化评审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评审活动服务质量。实行评审备案过程透明化、公开化;报告质量评分制度和诚信记录制度,管控报告质量;实行抽查检查评审机构年度内完成评审备案的报告,规范评审机构评审行为;实行日常评议和年度考核制度,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明确已评审备案的,经查实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撤销评审备案。
十一、注意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桂国土资规〔2016〕8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实行储量评审备案分级分类管理,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也可组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备案工作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单位开展评审备案工作,考虑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缺少固定的专职专业管理人员、经费紧张等因素,评审备案权限没有委托下放到县级。
(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和储量评审备案查询服务系统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开发和推广。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6号)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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