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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桂自然资规〔2020〕6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储量评审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现就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重要性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对推进矿产资源权益制度改革,规范矿业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落实经费,切实组织好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

   二、实行储量评审备案分级分类管理

  (二)按矿业权登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权限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中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之外的矿产、自治区和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已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产和海砂、磷、萤石矿产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三)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开展自治区本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也可组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备案工作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单位开展评审备案工作,采用委托方式的应明确委托事项、责任义务等。专家评审费等与组织评审有关的全部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调整储量评审备案范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的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的范围包括财政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作为矿业权出让、出让收益评估处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六)矿业权人因勘探、生产、转让、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需要须开展储量评审,且不涉及国家权益处置的,可自行委托技术单位或聘请自然资源系统储量评审专家提供技术服务,评审结果可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分析的参考依据。

  (七)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对压覆矿产资源有异议的,双方可委托技术单位或聘请自然资源系统储量评审专家评审。

  四、整合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事项

  (八)简化评审备案环节。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环节合并为评审备案,评审备案登记内容融入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九)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查询结果由建设单位提交用地报批材料时一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作为办理用地手续的依据。

  (十)加强储量评审备案成果统计和信息公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评审备案权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将评审备案结果及时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按季度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评审备案信息。

  五、提高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水平

  (十一)调整储量评审备案申报途径。申请人提交电子版由政务大厅自然资源政务服务窗口通过自治区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申报。评审终止通知书、评审意见书、备案告知书由评审机构负责邮寄申请人,减少申请人往返次数。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及时在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论证期间通过互联网预查询,优化调整项目选址。

  (十二)压缩评审备案时限。自评审备案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查备案,30个工作日内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查备案。储量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提交单位按专家意见补正修改时限分别为20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报告补正修改的时间不计入评审备案时限。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量或储量规模达大型,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或储量变化量达到大型,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评审机构应组织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十三)推进评审备案过程公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家库、制定评审备案服务指南,明确评审备案受理层级、受理矿种、申报材料清单以及容缺情形;对接和依托自治区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供储量评审备案查询服务。申请人在自治区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办理储量评审备案事项申请后,可通过厅网站查询评审备案进度、备案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等情况。评审机构应健全工作规程,明确评审组织程序、评审专家选取、评审、修改、出具意见书、备案各节点时限和评审备案过程中的转外挂起情形。

  六、明确储量评审备案受理条件和终止情形

  (十四)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过期除外)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相关附件。

  (十五)终止评审或评审备案情形包括不属于评审备案范围或权限,送审报告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上次评审备案不予通过且未完成相应修改再次申请,评审过程中存在补正修改时间超时限,补正修改材料经专家审查不合格,申请人提出终止评审等。

  (十六)不予通过评审或评审备案的情形包括申请资料失实、弄虚作假,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不合理,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或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相应阶段工作要求,资源量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等。

  (十七)经查实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已通过评审备案或评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撤销评审备案结果,评审机构应撤销评审意见书。

  七、规范储量评审结果运用

  (十八)达到勘探程度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可作为储量规模达中型以上的煤矿、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的储量规模达大型的金属矿山建设设计的地质依据;达到普查程度以上(含)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可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山建设设计的地质依据;其他矿种详查以上(含)程度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可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地质依据。

  八、构建储量评审备案诚信体系

  (十九)实行报告质量评分制度和诚信记录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分,评分结果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年度在本级网站向社会公告。报告质量等级达不到优秀的,不予推荐申报评奖。

  (二十)实行评审机构抽查通报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以摇号方式随机抽查政府委托评审机构年度内完成评审备案的报告,并将抽查结果在同级网站公开。评审机构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审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审查业务。评审机构应制订评审业务质量管理体系,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开展储量评审备案执行情况。

  (二十一)实行评审专家日常评议和年度考核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应制定日常评议和年度考核内容,按照评分标准对评审专家进行评分;实行评审专家库定期更新制度,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审专家清退出专家库。

  (二十二)实行诚信惩戒制度。申请人、勘查单位、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和个人、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在野外工程施工、样品采集、样品测试、工业指标论证、储量报告编制、组织评审等过程中存在伪造、隐瞒资料、弄虚作假、不按相关技术规范或程序执行等情形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属于失信行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其行为信息记入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及时将信息移交同级自然资源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桂国土资规〔2016〕8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和储量评审备案查询服务系统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制作和推广应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10日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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