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解读方案
一、《意见》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涉及矿政管理重大改革的文件。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印发全国实施。为全面贯彻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精神,我厅起草了《意见》。
二、具体解读
(一)关于指导思想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结合我省矿政管理工作实际,全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发展规律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二)关于改革目标
《意见》确立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体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最大化,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三)关于改革内容
1.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意见》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的公告时限要求以及竞价要求等方面,与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保持一致。
2.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1)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
《意见》在协议出让程序、出让范围方面与自然资规〔2019〕7号文保持一致。同时明确对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的探矿权,在登记时暂不处置出让收益,待转采时一并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确保国家收益最大化。
3.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1)调整登记权限
《意见》明确,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由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管理,解决以前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以矿种划分发证权限的,均指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主矿种,鼓励综合勘查开发;明确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放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出让登记的,不得再行下放;跨区域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由上一级登记机关办理或由其指定下级登记机关进行办理;《意见》实施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按原出让登记权限依法受理但尚未办结的矿业权登记事项,由原受理机关办结。
(2)关于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权限
《意见》明确了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以及铅、锌、银、汞、锰、钽、铌、铍、铼、硼、钒、钛、铟、锗、镓、铂等27种重要矿产,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出让登记。
(3)关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权限
《意见》明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外的,其他矿种矿业权的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业权的出让登记。
4.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意见》根据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积极推进砂石土及其他矿种“净矿”出让的精神,明确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妥善解决拟出让矿业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以及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土地使用权、林(草)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5.进一步强化矿业权管理
(1)明确探矿权登记期限
《意见》与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关于调整探矿权期限的规定保持一致。明确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除外,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同时,明确《意见》下发前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2)强化过期矿业权清理
《意见》明确,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告知当事人,在废止公告发布3个月后在数据库中予以清理注销。
(3)明确政策性退出矿业权管理
《意见》强调,勘查开采区块被划入禁止勘查开采空间的,即时停止勘查开采活动,实施生态环境修复。依据有关政策,开展矿业权分类处置。对政策性退出矿业权,在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有关探矿权、采矿权退出、关闭情况的通知后,原审批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对矿业权作出退出关闭决定,应明确退出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并将责任主体情况向社会公告。
6.改革储量管理工作
(1)落实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意见》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将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将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具体分类分级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执行,有效降低社会认知和信息交易成本。
(2)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意见》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缩减为4种,明确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及涉及我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除油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委托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发证权限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同时,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优化储量评审备案程序,矿业权人或压矿建设项目单位可以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7.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公示公开力度
《意见》明确,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新立、延续、转让、变更、保留、注销、发布废止公告等信息公示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矿业权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查询结果,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明确审批时限
《意见》明确,申请材料完备的,应当在四十日内办结。需要补正资料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或者修改。补正资料及听证、鉴定、专家评审、向有关管理机关函调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意见》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破坏性开采、无证或越界勘查开采、圈而不探、非法转让、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意见》还对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职尽责、做好舆论宣传、有效期限等作了明确。
附件: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
原文链接:http://zrzy.gansu.gov.cn/xxgkcontent-7cc2858dedba457ab227085a06b8a8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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