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拓宽禁食野生动物范围
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对《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提出全面禁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全域常年禁猎,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条例(草案)》规定,北京市依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严格按照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和有针对性保护。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息繁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野生动物,拟定《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重点保护。
《条例(草案)》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以这些动物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同时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条例(草案)》拓宽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主要考虑列入市重点保护的17种水生野生动物,在北京市水域分布已较为稀少,为加强物种保护、维护区域生态,拟将其拓展列入禁食范围。
《条例(草案)》建立了“全域常年禁猎”制度,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猎捕、杀害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违反规定将没收猎捕的野生动物,并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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