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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州越秀南路房屋征地补偿标准出炉:最高59920元/平!

发布时间:2020-04-29 来源: 作者:

  2020年3月31日,越秀区政府发布了《关于广州东园文化广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而这块地旁边的房屋,也因为东园文化广场的建设,即将面临征收,征收补偿+奖励:住宅房屋最高54920元/平;商业房屋最高59920元/平。

  

  公告显示,为推进广州东园文化广场(二期)项目建设,拟对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红线地块范围,刚好就位于今年出让的越秀南路地块旁边。

  

  和其他的房屋征收一样,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以下是具体的征收方案:

  一、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框架结构房屋:4892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4792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46920元/平方米。

  (三)“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4.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按上述第1、2、3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办法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四)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五)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600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11000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2000元/平方米。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91天至15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300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5500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1000元/平方米。

  第三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51天至18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150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3000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5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第三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商业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被征收人按每月15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办公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办公)被征收人按每月6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每月5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每月150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每月60元/平方米。

  二、房屋产权调换

  (一)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商业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和办公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办公)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加上搬迁时限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荔湾区广钢新城B4栋B5栋的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比例1∶1.4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26000元/平方米(已包含公用分摊面积按建安成本价格结算的部分)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36000元/平方米(已包含公用分摊面积按建安成本价格结算的部分)购买。

  超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房顺序确定。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四)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五)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100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11000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2000元/平方米。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91天至150天内签订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50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5500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1000元/平方米。

  第三阶段: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51天至180天内签订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30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3000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5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第三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计算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支付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商业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每月150元/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支付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办公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办公)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每月60元/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支付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七)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临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每月15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办公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临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每月6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临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每月5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每月2500元/户的,按每月2500元/户支付。

  三、其它补偿标准及补助

  (一)对于无产权资料的历史用房等建筑补偿标准。

  1.在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住宅房屋补偿价补偿;

  2.在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60%计算。

  3.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住宅附属设施并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补偿依据,补偿单价为:

  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有墙体):5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无墙体):250元/平方米。

  (二)其它补偿费用。

  1.房屋搬迁费: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搬迁费2000元/户。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

  2.管道煤气补偿费:3500元/户。

  3.空调迁移费:500元/台。

  4.有线电视迁移补偿费:150元/户。

  5.电话迁移费:200元/线。

  6.宽带网络迁移费:200元/线。

  7.围墙补偿费:120元/平方米。

  8.特殊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评估价补偿。

  9.弃产补贴: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协议的给予10000元/平方米弃产补助。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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