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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审批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指标调剂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来源: 作者: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现将《福建省省级审批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指标调剂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省级审批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指标调剂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由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调剂审核及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48号令)、《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试行)》(环办固体〔2019〕38号)、《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指标调剂的审核与管理。由设区市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水、废气中的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5种。

  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主要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电镀行业(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设置电镀生产车间企业)和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6大行业。

  二、总体要求

  健全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涉重企业改造提升生产工艺水平,减少重金属排放,保障环境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属地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并按照“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要求取得重金属排放指标。

  (一)分解落实减排任务。省厅根据国家下达的重金属减排任务,每年研究制定减排实施计划;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省级下达的减排任务目标细化分解到相关涉重企业。相关涉重企业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全面实施减排措施和工程,落实国家和省下达的重金属减排目标。

  (二)削减腾出可调剂指标。列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全口径清单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生产工艺提升改造、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减排工程项目,经监测、可核实的,并通过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而产生的削减量,列为所在设区市可调剂指标并统一调剂使用。

  经企业承诺和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企业内部拟拆除的涉重金属排放生产线所形成的可削减量,可在本企业建设项目中预支使用,预支的排放指标应当在新建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

  (三)排放指标分级管理。重金属排放指标以设区市(实验区)为管理单元,具体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管理;省厅负责全省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和指标调剂的统筹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对全省范围内的排放指标进行统筹调剂使用。

  三、办理流程

  (一)选用先进工艺。建设单位建设新增重金属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应当主动采用国家推荐的先进生产技术工艺和污染防控措施,确保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排放标准。

  (二)开展指标测算。建设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主要生产工艺、设施规模、原料和能源消耗、污染治理设施等进行分析,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科学合理地测算重金属排放量。

  (三)出具市级意见。属地生态环境局依据有关要求,结合属地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项目排放量指标的校核工作,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调剂意见,并抄报省厅。初步调剂意见内容应当包括排放量、拟调剂量和排放指标来源,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内容,并作为环评文件的附件。

  (四)提交省级审核。省厅环评审批工作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环评审批申请的同时,提请同级重金属减排工作机构对重金属排放量测算、排放指标调剂方案和相关指标来源等事项进行审核。省厅重金属减排工作机构应当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调剂意见,并抄告属地生态环境局重金属减排工作机构。

  四、调剂原则

  (一)调剂倍量。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指标可按“等量替换”原则进行调剂;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减量置换”(即调剂方的削减量不低于新增的排放量)的要求进行调剂,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调剂倍数。

  (二)调剂范围。建设项目排放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本设区市(实验区),优先来源于本企业。国控、省控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建设项目排放指标,原则上应当在本防控区内调剂;尤溪县、大田县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涉铅、锌行业建设项目排放指标,原则上应当在本行业内调剂。

  (三)重新调剂或调整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技术评估、审查过程中,若核定新增排放量指标高于原环评估算量的,超出部分需重新调剂指标。建设项目变更环评的,原调剂的总量指标可继续用于本项目,新增部分须进行调剂。作为可调剂指标已经被调剂使用的削减量,最终与国家考核认定不一致的部分在所属设区市的总量指标中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衔接联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重金属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机构,加强工作衔接联动,协同推进重金属减排工作。

  1.重金属减排机构。要按照年度减排实施计划,加强调度和督导,督促企业落实减排工程、措施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及时向同级排污许可和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抄告重金属减排和排放指标调剂工作情况。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要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材料的审核把关,指导环评机构加强重点重金属排放量的科学测算,促进建设项目技术工艺优化和重金属污染物源头减量;对不符合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环评申报材料,应当指导建设单位予以调整。

  3.排污许可机构。要跟进掌握企业重金属减排和排放指标调剂工作动态,及时办理减排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手续,依法受理取得重金属总量调剂指标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申请,将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排放量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减排工作的有效衔接。

  4.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跟进掌握企业重金属减排和排放指标调剂工作动态,对实施减排工程的企业和取得重金属总量调剂指标的建设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放和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指标精细化管理。省厅负责在生态云平台建立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系统,开展重点重金属总量控制与指标调剂审核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台账和总量调剂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核查,禁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重复使用。

  (三)暂停指标调剂的情形。为确保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严肃性、有效性,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或企业(集团),可暂停重金属排放指标调剂:

  1.未按期完成重金属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

  2.发生重大涉重金属污染事件且未消除环境影响的企业,或重复受到群众投诉,且经查实确实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

  3.从拟关停生产线的削减量预支排放指标的调剂方案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企业(集团)和县域;

  4.在重金属减排或指标调剂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恶劣情形的企业(集团)和县域;

  5.国家或省明确的其它应当暂停调剂的情形。

  六、其他

  本意见在试行期间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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