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经市政府第 76 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1 月7 日
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优化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及科技人员在泉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构建具有泉州特色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制定如下意见:
一、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 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另行审批或者备案。
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支持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单位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原则,可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或第三方评估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三)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本单位自主使用,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实施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二、激励创新创业
(四)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在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70% 的比例用于奖励。
2.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 70% 的比例用于奖励。
3. 科技成果 1 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 70% ~ 90% 归其所有。
4.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奖人在授(获)奖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获奖科技人员按股权、出资比例取得分红或转让股份、出资比例取得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五)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和专利奖励、政府及社会组织科技进步奖励等所获得的经费中,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奖励等支出,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六)鼓励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可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的,可在 3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 3 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科技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三、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七)按照 “ 一个线上网络平台、一处线下服务大厅和一套市场运营体系 ” 的工作框架,建设泉州市科技大市场,构建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网络。对科技大市场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 1% 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八)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所签订的四技合同(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备案分别给予奖励。在泉州就地输出技术或吸纳各方技术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 1500 万元以下部分(包含 1500 万),分别按 1% 和 0.5% 给予奖励,超过 1500 万元以上部分(不包含 1500 万),分别按 0.5% 和 0.25%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和受益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两级财政各按 50% 的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 1 亿元,给予 5 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 0.6‰ 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拓展科技成果转移空间
(十)依托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布局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或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对评为省级基地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引进的重大基地按 “ 一事一议 ” 给予支持。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共建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 150 万元、 80 万元、 30 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 150 万元、 80 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引进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按 “ 一事一议 ” 给予支持;经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最高给予 80 万元、 30 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一)推进 “ 一带一路 ”“ 港澳台 ” 和 “ 闽西南协同发展区 ” 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创新联盟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产教研融合,面向泉州产业转型升级、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组织实施一批产学研和对外科技合作项目。举办各类学术会议、成果对接会等。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各类科技博览会、科技成果推介会等,对于参展省外展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1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2 万元。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离岸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和企业孵化器等。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二)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整合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与相关企业、金融投资机构合作,采用政府引导 + 市场化方式专项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三)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就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 1500 万元以下部分(不包含 1500 万)按 1% 给予奖励,超过 1500 万元(包含 1500 万)以上部分按 0.5%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泉实施转化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 50 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按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给予 6% 奖励 ,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和受益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两级财政各按 50% 的比例承担。同时优先推荐申请省级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五)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泉州市专利奖,对获得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 10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的奖励。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前三完成单位或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奖任一奖项和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任一奖项,按照 1:1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于泉州市外获得国家科技奖的成果在泉落地转化产业化的项目,由受益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重大项目按 “ 一事一议 ” 给予支持。对泉州市外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在泉落地转化的,其专利产业化配套资金奖励按照《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泉政文〔 2019 〕 51 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
(十六)鼓励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推动有条件的高校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储备和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10% 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高校、科研机构、产业联盟、协会、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在泉设立 “ 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 ” 或 “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 等。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市科协
1. 对引进的重大科技服务机构按 “ 一事一议 ” 给予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 10 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
2. 依法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 2%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 10 万元,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为 5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七)对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团队根据工作业绩,分别给予 1 万元、 5 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科技特派员与基地(企业)开展的技术合作及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合作成效给予 10 万元项目后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八)扶持专业机构开展有偿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对在我市开展工作好的专业评价机构给予连续 3 年、每年 20 万元的扶持经费。同时鼓励和引导我市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十九)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评价监督机制,在对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相应单位和人员信息将计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二十)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国资委,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本意见有效期 3 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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