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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5 来源: 作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 月 7 日

  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精神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上海局耕地保护专项督察整改工作要求,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认真执行新时期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政策部署,统筹推进耕地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现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到 2020 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 208.22 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 172.24 万亩。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 “ 三位一体 ” 保护新机制,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措施,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一)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控,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泉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调整方案》确定的相关指标应逐级落实到具体地块,实现图、数和实地一致。做好各类规划衔接,推进 “ 多规合一 ” ,各类空间性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建设外,不得安排与生态保护无关的新增建设用地,现状建设用地应逐步退出。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大棚类设施农业要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对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持农地农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房、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通过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和核实整改工作,简化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程序,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

  (三)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 “ 十三五 ” 期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 19581 公顷 以内,到 2020 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 177640 公顷 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率不低于 23% 。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和项目用地标准,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促进新增建设少占地,尤其是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严格项目用地规模论证,优化用地方案。采取用地审批与存量土地盘活挂钩、强化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推进闲置土地分类处置等措施,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力度,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责任单位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发改委、 工信局 ]

  (四)实行用地计划差别化管理。 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科学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以计划实施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实行用地计划差别化管理和 “ 有保有控 ” 的用地政策,重点保障跨越行动计划项目、市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支持乡村振兴、扶贫开发、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及民生项目、新产业新业态、旅游业及休闲农业发展用地;严控 “ 两高一资 ” 和产能严重过剩项目用地。落实建设用地人地挂钩机制,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批而未用土地、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挂钩。[责任单位 : 市资源规划局、发改委、 工信局、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一)落实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为确保我市耕地(水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每年由市政府根据《泉州市补充耕地任务分解办法》确定各县(市、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各地应及时将任务分解下达至各乡镇(街道)并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土地综合整治,统筹推进土地开发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实无法自行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地方,可以有偿委托其他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代为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二)坚持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按照 “ 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 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的水利灌溉设施和土壤质量建设,尽量开发为水田和水浇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结合实施土地平整、土壤改良、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等,减少田块细碎化程度并提高耕地质量等别和粮食产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三)大力实施土地整治。 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后备资源范围,禁止违规毁林和在各类生态保护区内开垦耕地。对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要纳入土地整治范围的,应组织林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耕地后备资源可行性评估论证。积极创新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方式,大力推进 “ 山水林田湖 ” 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复垦和历史遗留工矿用地复垦等项目,新增耕地经核定并纳入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统筹使用各相关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林业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四、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一)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按照《泉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2016—2020 年)》落实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确保全市 “ 十三五 ” 期间建成高标准农田 93.18 万亩,同时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主体,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对具备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其他专项农田建设项目,明确具体部门推动落实,完成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数量、耕地质量等别提升新增产能,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评定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财政局、水利局]

  (二)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组织实施地力提升工程,重点实施秸秆还田、示范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种植绿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三)加强耕地质量评价与监测。 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定期进行全面评价,开展耕地质量年度评价成果更新,动态掌握全市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完善全市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开展农业地质调查评价,加强对土壤中有害、有益元素进行调查、分析研究,为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土地整治和修复等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一)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根据辖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按照每年每亩不低于 60 元标准,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用于本辖区内基本农田管护。基本农田管护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逐级下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给负责基本农田管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永久基本农田管护责任履行不到位或者抛荒的,不得发放永久基本农田管护补助。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确保资金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财政局]

  (二)实行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原则上应在辖区内落实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县级结余指标需优先用于本市域内占补平衡,在保证全市耕地占补总平衡后,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年度计划指标需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向市域外有偿调剂;未经批准主动申请调剂指标至外地市的,市政府将暂停其农用地转用报批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所有补充耕地指标调剂需先行在泉州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信息平台发布指标供需信息,由市资源规划局进行审核后,严格按照《福建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在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上对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三类指标进行有偿调剂。未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奖惩性任务并按时进行指标划转的地区,不得向市级申请调剂使用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应急储备库的指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财政局]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按照中央、省和我市文件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方案,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承担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确保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特别是要建立健全机制,防止政府建设项目、公共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

  (二)加强资金保障。 完善财政支农政策,探索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优先重点支持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灾毁耕地复垦等土地整治工作。市级财政按照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情况安排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县级财政要根据土地整治各项建设任务情况及耕地质量建设要求,在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保障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后续管护等土地整治任务资金需求;并将永久基本农田管护补助资金、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各级部门预算。要聚合其他涉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发挥资金整体效益,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三)严格监督检查。 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 “ 一张图 ” 和综合监管平台,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农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及时发现、制止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层层分解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市政府将根据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视情况暂停除民生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农转用报批,暂停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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