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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海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海口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共11条措施,提出支持项目建设先行用地,调整土地合同签订期限,实行新出让土地分期缴款及强化金融

发布时间:2020-02-25 来源: 作者:

  2月18日,海口(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海口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共11条措施,提出支持项目建设先行用地,调整土地合同签订期限,实行新出让土地分期缴款及强化金融支持等措施。

  对实行新出让土地分期缴款,《措施》表示,海南(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省疫情响应期间新出让土地竞买保证金,可按宗地挂牌出让起始价20%确定,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受让人申请分期缴纳并出具承诺书,经市政府批准,余款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

  此前的2月10日,三亚(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市发布了8条措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项目建设,支持项目建设先行用地,允许变更已出让土地缴款期限,支持新出让土地分期缴款,支持项目先行建设,优化项目审批服务,降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暂缓征收相关税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等。

  三亚支持新出让土地可按“招拍挂”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60%,受让人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在年内分期缴纳。

  此外,三亚允许企业提取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最高提取比例为总监管额度的90%,用于支付本项目相关费用。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在缴纳完不低于60%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可持相关缴款单据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下为《海口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全文:

  2月18日,海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海口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为有效应对疫情,做好服务保障,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立项后即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为加快推进我市疫情响应期间项目建设,对纳入省市重点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之后即可提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招标备案资料可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完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二、支持项目建设先行用地。

  在省政府启动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农副产品、生产物资等生产、运输、仓储急需使用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先行用地、先行建设,加快办理相关项目的选址、供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重点民生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先行用地。上述项目可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规划及用地报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资规局、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海口国家高新区、各区政府)

  三、调整土地合同签订期限。

  已挂牌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经市政府批准,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竞得人协商通过邮寄、网络等不接触方式进行,最迟应于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局)

  四、变更出让土地缴款期限。

  今年3月底前开工的项目,海南省疫情响应期间确有资金困难的企业,延期缴纳出让金(含违约金),经市政府批准,最迟应于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办理。因疫情导致逾期的部分不计算违约金及利息。(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财政局)

  五、实行新出让土地分期缴款。

  海南省疫情响应期间新出让土地竞买保证金,可按宗地挂牌出让起始价20%确定,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受让人申请分期缴纳并出具承诺书,经市政府批准,余款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财政局)

  六、暂缓征收相关税费。

  企业可依法申请暂缓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缓缴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今年3月底前开工的项目,海南省疫情响应期间确有资金困难的企业,可暂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经市政府批准,最迟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30日内缴清。(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支持项目加快报建。

  工业项目和不属重点风貌管控区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立即审批,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申请人通过海南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申报,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实施网上受理办理。确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待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再补交。(责任单位:市政务管理局、市资规局、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建设项目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在缴纳完不低于50%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并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银行应本着“应贷尽贷”的原则,为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土地出让金全部缴清后,再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金融办)

  八、开辟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绿色通道”。

  合并、优化登记环节,采取查看现场时一并受理登记的方式,确保24小时内办结。同时,对于紧急登记事项,通过预约等方式定时定点提速办理,满足申请人的登记需求。(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海口国家高新区)

  九、优化项目审批服务。

  实行“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申请人在海南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申报,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立即受理、及时审批。推行“承诺审批”“容缺后补”“以函代证”方式办理项目开工前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对不动产登记证、施工合同、图审合格书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等材料可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补齐。批复文件、证照可通过邮寄或在线核发等方式送达。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可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补交。(责任单位:市政务管理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工程造价、合同工程调整。

  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追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一、强化金融支持。

  各银行要对我市重点项目应贷尽货,按照“一企一策”做好金融服务,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盲目抽贷、压货、断贷。对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企业,通过变更还款计划、展期等多种方式,缓解企业还款压力,切实做到应续尽续、不下调评级、不影响征信。各保险公司要为项目开工购买保险产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措施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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