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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3 来源: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作者:佚名

  《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支持大规模设备

  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和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细化有关“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要求,进一步加大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中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力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出台了《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

  二、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等。

  三、主要内容

  文件从规划编制、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四个方面提出要素保障措施,主要有:

  (一)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项目支持措施。明确新谋划的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动态新增列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视为符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上述项目用地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可依法实施征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上述项目占地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

  (二)大规模设备更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措施。明确大规模设备更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安排,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地。

  (三)规划许可豁免措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保证安全利用的前提下,以下类型项目,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后,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环卫、再生资源回收等公用设施改造更新;在既有用地红线范围的建筑物内,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房屋用途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新建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处置、环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粪污处理、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等零星公用设施项目。

  (四)降低项目用地成本支持措施。明确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进行评估,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认定意见后,其基准地价可按我省《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系数表》确定,原则上出让底价应低于同类性质用地的供地价格。明确因技术改造需要提供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的,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收取增容费,但不允许分割转让。

  四、主要亮点

  一是明确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项目占地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

      二是明确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后,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形。

  三是明确降低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的项目用地成本,经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认定意见后,其基准地价可按我省《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系数表》确定,原则上出让底价应低于同类性质用地的供地价格。

   

  


原文链接:http://lr.hainan.gov.cn/jdhy_353/zcjd/zxjd/202411/t20241119_3770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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