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预防、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疫病发生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确保水产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的适用范围
目前农业农村部公告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水生动物二、三类疫病共有37种,纳入农业农村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病种为6种。启动本预案所涉及的病种与农业农村部预案相同。由于水生动物没有一类疫病,本预案只适用于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
三、主要内容
一是指挥体系。预案中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农业农村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渔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疫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在预案中明确了各涉农区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委内部处室的职责。
二是预案的启动。当国家规定的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在我市呈暴发性流行,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时,启动本预案。根据水生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对标农业农村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将水生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根据水生动物发病、死亡的情况,确定疫情分级。我市按照农业农村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相应标准执行I、Ⅱ级疫情分级,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确定Ⅲ、Ⅳ级疫情等级。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并及时逐级上报。根据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的疫情预警公告建议,由指挥部发布预警。按照疫情分级进行分级控制,疫区内所有发病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养殖环境按规定处置完毕并评估后可结束应急响应。
三是后期处置。对因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中征用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恢复渔业生产,同时继续加强后续跟踪监测工作。水生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本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组织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
原文链接:https://nync.tj.gov.cn/ZWGK0/ZCJD152022/202411/t20241122_6787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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