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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工作,这些内容要知道

发布时间:2024-11-16 来源: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开展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的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并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在发展中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包括原材料供应、生产制造、物流仓储和销售服务等,各环节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新兴产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的业态更新,用地需求由传统产业的单一功能转变为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展示中心、人才公寓甚至交易中心等综合化功能,现行的用地兼容政策已不能完全满足产业用地需求。合理的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可以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功能紧凑地安排在同一区域内,形成“前店后厂”“工业+物流仓储”“工业+研发”等用地组合。

  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提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调整完善产业用地政策,创新使用方式,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2023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中提出“鼓励地方探索制定混合土地用途设定规则,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主导土地用途、空间布局及比例,完善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方式。”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提出“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

  为此,省自然资源厅在充分调研和吸收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我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改革。

  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企业积极性。混合产业用地是土地的复合利用,一块宗地上可以建设多类型建筑,供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等活动,满足了产业发展多元化需求,减少了用地类型多样的用地企业在土地上的高投入,提高了其积极性。

  二是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产业升级。根据规划要求,结合产业类型,将不同功能的地块相互融合,促进土地资源在产业中的合理配置,用地企业可根据需求合理地进行混合利用,从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是有利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混合用地开发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减少碎片化用地,一定程度上避免土地资源浪费,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功能紧凑地安排在同一区域,实现土地的多功能利用,提高了土地利用效能,从而节约利用土地,提高用地集约度。

  四是有利于促进产城融合,提升城市品质。混合用地开发可以解决产业园区的功能分区单一,分区之间居住、公建等无法有效衔接互补等问题,将居住、购物、工作和公共配套紧密结合,促进产城融合。产城融合使居民更加便利地满足各种需求,从而缩短通勤距离,减少交通拥堵,提升城市品质。

  《云南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云南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工作方案》分为总体要求、试点内容、工作安排、实施保障及附件等5个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试点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试点范围和目标等内容;第二部分试点内容明确了规划管控、供给方式、土地使用年限、供地价格管理、合同管理及权属登记、供后监管等6项内容;第三部分工作安排明确试点到2025年12月结束,并对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总结评估各时间节点提出要求;第四部分实施保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引导、及时做好跟踪评估工作;第五部分附件为混合产业用地省级用途清单,明确了主导用途及允许混合的用途清单。

  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要求

  首先混合产业用地要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提出混合产业用地规划条件,《云南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混合模式包括工业主导型和物流仓储主导型,给出了允许混合的用途清单。主导用途的用地面积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占比均不得低于50%,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不得混合利用。

  其次按照土地供应规定,经营性混合产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混合产业用地宗地出让年限按照各混合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中的最短年限确定,以便于后续统一规范管理。混合产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应符合地价管理要求,经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相应级别各用途基准地价乘以其用地面积占比之和。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在出让合同中依据规划条件明确主导用途和辅助用途,约定用途清单、比例构成和不动产权利处分的限制条款等内容,产权单位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办理登记手续。《云南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工作方案》也提出鼓励以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给,支持探索采用“带产业项目”“带设计方案”供地。

  最后,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后的混合产业用地实行全链条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要特别注意的是,混合产业用地应整体持有,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割转让,严禁借混合产业用地之名进行商品住宅的开发。


原文链接:http://dnr.yn.gov.cn/html/2024/ziranziyuanxinxi_1113/4048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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