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
一、规划引领,统筹做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实施
发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筹引领作用。设市城市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活动的规划指导。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专项规划(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简称详细规划),应当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其中,总体规划已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并可以指导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执行;不能有效指导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活动的,有关城市特别是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规划五年评估,在修编总体规划时将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因地制宜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设市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明确是否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其中,确需编制的,由设市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规划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加强详细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活动的约束指导。编制详细规划应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范围边界、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建设规模、配套要求等控制指标,特别是单独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城市,应在详细规划中落实专项规划相关要求。
二、试点先行,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根据自治区城市发展阶段、功能定位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市场需求,鉴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已有呼包鄂城市群综合地质调查工作基础,厅研究决定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各选取一个旗县(区)开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2025年—2027年。其他盟市自然资源局可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调查,理清城市地下空间现有市政设施、人防工程等建(构)筑物的利用现状、权属关系以及文物分布情况。收集整理呼包鄂城市群综合地质调查成果资料,补充必要的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初步查明地下空间可开发利用的资源规模、质量和三维空间布局。
(二)紧密结合“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低效用地、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等,探索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区域联通发展。原则上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等区域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三)根据《指导意见》探索制定地下空间准入负面清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出让金减免政策。
(四)2024年8月1日以前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详细规划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五)登记机构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纳入日常不动产登记范围,进一步规范登记流程,按照登记要求优化属地登记系统,依法依规开展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地下空间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个整体供应的,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表;地下空间单独供地的,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下。利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在完善规划、供地、验收等手续后依法依规开展地下空间登记工作。
(六)试点地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商住建、国动办、文物、交通、水利、环保、应急、地震、电力、电信等有关单位建立联动机制,按照职能职责共同推进地下空间调查、规划编制实施和开发利用工作。
(七)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1月15日前确定试点地区报厅,并对试点地区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有重大问题向自然资源厅报告。
三、规范管理,强化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保障
一是各盟市、旗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规范规划许可管理,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开发管控要求,分别明确地上地下空间同一用地主体和不同用地主体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简化同一用地主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程序。
二是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要及时收集汇总城市地下空间调查数据、相关规划数据、审批供应数据、规划许可和规划核验等信息,每年6月底、12月底将数据统一汇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院,由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zrzy.nmg.gov.cn/zwgk/tztg/202411/t20241112_2605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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