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改革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农牧厅出台《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本次占补平衡改革旨在建立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通知》主要聚焦5个方面,提出18条措施,主要包括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机制、规范补充耕地指标出入库程序、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加强监督管护及政策衔接等内容。
一是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范围、补充耕地来源和各类占用耕地行为补充耕地主体责任。改革后,将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草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强调补充耕地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形成稳定耕地后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二是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机制。强化以补定占约束,建立下年度耕地占用规模与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启用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系统,全面实施耕地占补平衡信息监管,动态掌握耕地占用、补充情况,确保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不降低。
三是规范补充耕地指标出入库程序。明确了各地区稳定耕地净增量作为补充耕地储备库入库上限,分批次在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审核入库。其中,对非农建设占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禀赋良好、集中连片、耕地质量达到要求的水浇地或水田,可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用于非农建设占用。指标出库程序规定,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将由自治区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核销对应占用耕地的数量指标。
四是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针对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原则、指标调剂管理和指标调剂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坚持以旗县(市、区)自行平衡为主、自治区调剂为辅的补充耕地落实原则,并明确了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需要跨旗县(市、区)、跨盟市调剂补充的项目级别。强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统一纳入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进行管理,实行公开透明规范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主体必须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是加强监督管护及政策衔接。强调各地要保障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再评价等质量管理、建设和后期管护资金落实到位,持续监测耕地利用情况,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同时明确耕地占补平衡新管理方式实施后,要做好补充耕地指标结转和补充耕地政策衔接,确保改革政策落地见效。
原文链接:https://www.mnr.gov.cn/dt/dfdt/202411/t20241112_2874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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