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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2024年,山西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四个最严”要求,深入推进豇豆、芹菜、水产养殖重点问题品种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行动,聚焦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和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守住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经各市推荐、省级审核,筛选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的7个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一、临汾曲沃县王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2024年5月28日,曲沃县农业农村局对王某在曲沃县史村镇吉必村的大棚内种植的豇豆进行了抽样。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的该批次豇豆“啶虫脒”含量为1.41mg/kg,根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判定啶虫脒项目不合格。经查,王某在大棚内种植2行豇豆,收获15公斤,全部销售,售价为4元/公斤,违法所得60元。曲沃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0元的行政处罚。

  二、晋城阳城县原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姜案

  2024年5月20日,阳城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抄送函,称其在阳城县某商店、某超市蔬菜店、某煤炭有限公司抽检的生姜,农药“噻虫胺”含量为0.67mg/kg,不符合含量≤0.2mg/kg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检测不合格。经溯源,该批次生姜为阳城县河北镇农户原某某种植。经立案查明,原某某在种植生姜过程中使用常规农药“噻虫胺”去除虫害后,未过安全间隔期即采摘上市,共计销售生姜64.5公斤,违法所得1252元。阳城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生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9元、没收违法所得1252元的行政处罚。

  三、临汾尧都区杨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菠菜案

  2024年4月1日,临汾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临市监案移〔2024〕86号),称临汾市乾坤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9日销售的菠菜,经检测,“阿维菌素”实测值0.071mg/kg,不符合含量≤0.05mg/kg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该批菠菜是从临汾市尧都区大阳镇杨某某处购进。经查,2023年11月29日杨某某销售给临汾市乾坤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菠菜系自家院中种植,除供自食外,其余菠菜全部销售,销售数量8.5公斤,每公斤2.4元,销售收入共计40.8元。临汾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8元的行政处罚。

  四、运城市王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螺丝椒案

  2023年12月18日,运城市农业农村局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函(运市监案移〔2023〕224号),称运城市盐湖区王范乡明霞蔬菜收购处经销的螺丝椒,农药“噻虫胺”含量为0.13mg/kg,不符合含量≤0.05mg/kg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进货证明显示该批次螺丝椒由运城市盐湖区王范乡刘村庄村村民王某种植。经调查,当事人在自家耕地里种植螺丝椒1.3亩,收割150公斤,全部被明霞蔬菜收购处收购。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的行政处罚。

  五、晋中市侯某某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3月13日,晋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侯某某的大棚进行执法检查时,经查看台账记录发现,2024年3月7日侯某某从本村收购西葫芦并混装销售,没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前改正。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大棚进行执法检查时,经查看台账记录发现,2024年4月1日,侯某某从本村收购西葫芦后混装销售,仍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晋中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作出罚款260元的行政处罚。

  六、阳泉市郊区某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案

  2024年5月10日,阳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与盂县、平定、郊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郊区某养殖场进行联合检查中发现,该养殖场未建立养殖台账和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阳泉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养殖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2024年5月30日,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养殖场进行复查,经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在限期改正期间销售了4批次鸡蛋共计2502.5千克,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忻州保德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9月4日,保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德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销售的黄瓜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合作社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9月11日,保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合作社问题整改情况复查,发现其没有落实整改措施,销售的黄瓜仍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保德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xxgk/tzgg/202411/t20241112_9689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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