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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东吴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11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法人)名称:广东东吴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67417T

  住所(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工业区黄杨大道南沿江路西19号1001号商铺

  2024年5月19日,由你单位承建的聚霖科技信息传输研发及应用生产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生态农业园斗门智能制造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西侧、水厂路北侧)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5月30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无奖惩记录。2.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不规范,内容不符合要求。3.未见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情况报审记录和支付凭证。4.未见管理人员培训登记和考核记录。5.未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6.未见五点式安全带和安全防护服装(焊工)的发放记录。7.未见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监测记录。8.未明确现场应急车辆,应急物资购置记录不全。9.未见施工现场临时建筑验收记录,工人宿舍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00㎡,不符合消防规范。10.木工锯无防护罩。11.2#塔吊与相邻施工单位塔吊距离较近,无防碰撞相关方案或措施资料。12.厂房B、C脚手架悬臂高度过大(现场实际三步半)。13.厂房A模板支架扫地杆过高,水平杆不连续,剪刀撑滞后且立杆间距过大。以上事实有《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广东东吴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的报告》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52号),你单位10月9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521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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