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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11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被处罚人:王康

  身份证号码:3604031983*******5

  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

  2024年1月10日,由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的岁宝国展中心地下室及一区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工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与泥岗路交汇处)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福田园岭岁宝国展中心地下室及一区工程“1·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及时排查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事故隐患,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制度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表明你作为项目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80号),你9月29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B(2019)9000386)6个月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5月12日。

  你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上标注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521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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