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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及所辖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调研服务部署要求,用足用好《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保障重大项目快速落地,现将自然资发〔2023〕8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细化举措,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在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正式批准之前的过渡期,已报国务院审批的自治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南宁市总规,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我厅已书面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且反馈无颠覆性意见的市县总规,可作为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依据。符合以上条件的市县中,规划数据库核心图层已通过我厅审查并纳入规划“一张图”的,可作为项目用地用海用岛组卷报批的依据。市、县级应分别于8月10日和8月31日前完成中心城区范围线、城镇开发边界、村庄建设边界、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基础设施、近期重大项目等数据库核心图层建设。各地应同步加快数据库建设,提交我厅审查通过后纳入规划“一张图”。

  二、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划相符性审查要求

  (一)城市批次用地。位于中心城区范围线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的,可以通过审查。涉及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按国家和自治区下一步有关规定执行。

  (二)乡镇批次用地。位于中心城区范围线外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以及市级规划市辖区、县级规划全域范围内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审查。涉及村庄建设边界调整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相符且选址选线位于相应项目图层面内,可以通过审查。项目用地部分超出图层面的,应在用地报批前更新数据库,提交我厅审查通过后纳入规划“一张图”。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于以示意性上图或列清单的方式纳入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应在用地报批前更新数据库,提交我厅审查通过后纳入规划“一张图”。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三、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纳入《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申请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向自然资源部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先行用地范围应控制在用地预审范围线内,不能存在违法用地,不可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申请占用。

  先行用地申报材料要求:(一)先行用地所在地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先行用地请示文件;(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五)先行用林批准文件;(六)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申请先行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和承诺(说明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承诺动工前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及确保不因先行用地发生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并附建设单位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七)先行用地勘测定界资料;(八)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

  四、对于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铁路项目主体工程,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明确的“四电”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和电气化工程),仍可以按照铁路主体工程用地的审批层级和权限单独办理用地报批。主体工程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四电”工程在无法避让时可以申请占用。

  五、对符合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承诺补充耕地涉及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可一并申请,也可以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按需申请。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出具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承诺函,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承诺到期未如数归还的,由自治区倒扣项目所在县储备库补充耕地指标,如县级储备补充耕地指标仍不足以归还的,倒扣市级(市辖区及市本级)储备库补充耕地指标。上述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六、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报批时,同步开展供地方案编制和报批等工作,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根据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七、优化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用海用岛项目申请审批程序。对同一项目涉及用海用岛均需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不涉及新增围填海)批准的,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批复”,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申请材料(或出让方案)。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的,请及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dnr.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fg/btzdgkwj/t170759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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