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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厅关于征集2025年宁夏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2〕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方案(2021年—2025年)》(宁政发〔2022〕10号)部署要求,加快构建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完善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以标准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管理水平,现就征集2025年农业领域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可征集范围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管理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与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生态效益提升联系紧密,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持。重点围绕以下领域开展:

  1.种植业类:围绕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用药管理、植物保护、产品品质、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等全产业链各环节;

  2.畜牧水产类:围绕产地环境、养殖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育种与繁殖、饲养技术和管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等全产业链各环节;

  3.基础设施类:围绕农业环保、农经管理、农田建设、农机推广、农业气象、乡村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

  4.“六特”产业标准体系中待制定标准;

  5.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或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以及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可以申报地方标准修订项目;

  6.其他标准:其他需要在全区范围统一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类标准。

  (二)不可申报范围

  1.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2.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标准实施将产生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3.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4.属于国家或行业层面才能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的;

  5.没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

  6.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7.与国标、行标和现存地方标准重复、交叉和矛盾的;

  8.地方标准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9.地方标准指定特定的检验、认证、评估机构和指定特定的品牌、商标、供应商、原产地;

  10.地方标准无依据规定行政许可性质要求的。

  二、有关要求

  1.拟立项地方标准要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对照国标、行标和现有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提出标准制定项目申请,以建立和完善我区农业地方标准体系。

2.拟立项单位应充分考虑拟制定标准的普及性和适用性,坚持从便于推广应用的角度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涉及的区域和产业具有一定规模,尚处在小范围的科学试验和试点阶段的暂不进行申报。3.为提高立项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标准起草单位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申请立项的同时形成《标准草案(初稿)》,并填写《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于2024年12月6日前,将《标准草案(初稿)》《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统一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业农村厅将从项目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和筛选,符合初筛条件的,参加行业内专家论证。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由农业农村厅统一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审定立项。

  联 系 人:张建光 

  联系电话:0951-5169881

  邮    箱:nynctzjg@163.com

  

附件: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nx.gov.cn/zwgk/zfxxgkml/nmttz/202411/t20241104_4716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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