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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2024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加大巡查和监督抽查力度,查办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闫某某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6月26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对舞阳县闫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舞阳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当事人共种植豇豆8亩,该批次豇豆销售所得共计人民币1200元。舞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省开封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杨某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牛肝案

  2024年5月13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在全省开展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交叉互查,对河南某某肉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牛肝抽样。经检测,倍他米松残留量为12.4μg/Kg,根据GB31650-2019,倍他米松在牛肝中残留限量为2μg/Kg,该样品中倍他米松超出残留限量标准,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8月28日,开封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不合格牛肝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三、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某养殖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鸡蛋)案

  2024年1月24日,滑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滑县某某养殖场的鸡蛋的抽样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鸡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认定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对该批次的鸡蛋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当场放弃复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滑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没收涉案鸡蛋134.5公斤,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尹某某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7月8日,商丘市梁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尹某某的蔬菜园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7月26日,商丘市梁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尹某某的蔬菜园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农产品时依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nynct.henan.gov.cn/2024/11-06/3082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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