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解读材料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开展修订。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2019年,市住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出台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以下简称“原施工评标办法”),作为本市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依据。该文件自实施以来,对保障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党的二十大以来,随着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不断推进,对工程招标投标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通过广泛征求市场主体的意见,我们发现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还存在竞争择优不足、标后履约偏离、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围串标时有发生等问题。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的测评意见,市住建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推进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为保证政策的有效落地和精准实施,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亟需对配套的施工评标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改内容
新施工评标办法基本沿用了原施工评标办法的框架,主要明确了新施工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适用情形、否决投标、报价甄别、合理最低价确定、评标评审价计算、项目负责人测试等内容,共计10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结合本市招投标活动管理的实践,对原文件做了补充和调整,具体如下:
(一)关于新增的评标办法种类(第三条)
新施工评标办法在原施工评标办法种类的基础上,对标国际先进经验,新增“澄清低价法”。澄清低价法遵循科学择优、严格履约的评标原则,通过方案澄清和严格履约相结合确定优质低价的中标人。
(二)关于评标办法适用 情形(第四条)
新施工评标办法主要做出了以下调整:一是明确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及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新增的“澄清低价法”的适用范围;三是调整综合评估法(一)和综合评估法(二)的适用条件,将原施工评标办法中“综合评估法(一)”的适用范围调整为“适用于大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将原施工评标办法中“综合评估法(二)”的适用范围调整为“符合至少下列两项条件的施工标段:1、施工技术复杂的;2、大型的;3、市、区两级重大工程。”。同时,明确施工技术复杂和标段规模标准参见《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关于否决投标(第五条、附件7)
新施工评标办法主要做出了以下调整:一是新增“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选用施工总平面图、重要机械设备配置、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等响应性否决条款。”的要求;二是对原施工评标办法中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否决条款进行梳理分类,分成形式否决、资格否决和响应性否决条款,并在附件中列名具体条款。
(四)关于合理最低价(第七条)
新施工评标办法主要做出了以下调整:一是根据《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涉及规费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调整合理最低价的计算方法;二是将原施工评标办法中合理最低价的计算由文字描述调整为直观的算式形式;三是对浮动率范围进行了调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报价下浮率为3%-8%;P、Q为进入合理最低价计算的投标人数乘以剔除比例的积,计算P的剔除比例为20%-30%,计算Q的剔除比例为10%-20%。
(五)关于项目负责人测试(第八条)
对于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新施工评标办法调整为由系统随机确定是否进行项目负责人测试。
(六)关于其他说明(第九条)
新施工评标办法对办法中涉及的近似数计算、小数点保留、最小计分单位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七)关于施行时间(第十条)
本评标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相关稿件 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原文链接:https://zjw.sh.gov.cn/zcjd/20241106/2ec80aed0dd249b9bf4437c883c4b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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