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4〕118号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佚名
王鸣贵:
2024年1月7日,位于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大龙湾片区的皖江学院新校区一期(北片区)项目12#楼有2名作业人员在吊篮内安装9层东侧玻璃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3万元。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新区皖江学院新校区一期(北片区)项目“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芜政秘〔2024〕1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分包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统一协调、安全管理不到位。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94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11/20241105_780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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