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强化公路水运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服务保障四川省境内公路水运工程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隧道消防验收事宜的复函》(交办公路函〔2017〕558号)、《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畴
(一)总体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公路水运工程,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办理类型。公路工程中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和抽查的主要包括:隧道,承担服务功能的配套用房(如综合楼、宿舍楼、维修车间、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汽车充电或换电站等),承担管理功能的配套用房(如管理中心、监控通信分中心、收费站等)。水运工程中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和抽查的主要包括:码头候船厅、码头堆场、码头库房、码头前沿装卸区、码头配电房等;航电枢纽工程主要生产建筑物、辅助生产建筑物、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办公楼及宿舍楼等;航道养护码头、站房、工作趸船等航道工程养护配套设施。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公路水运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制度,具体包括城市隧道(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隧道);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客运码头候船厅;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和专用码头;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1亿㎥及以上的航电枢纽工程、电压为330kV及以上的变电站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公路水运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具体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公路水运工程。
(三)管辖权限。属于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工程(指单体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属于普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指单体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市(州)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工程(指单体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定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工程(指单体工程),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二、提升消防设计审查水平
(一)依法申报。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二)要件提交。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技术审查。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公路水运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含施工图设计咨询审查单位或具备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实施,形成结论清晰、明确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报告进行确认,并在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确保技术审查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一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邀请交通运输厅参加,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
三、加强消防施工质量监管
(一)质量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公路水运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建设项目质量监管体系和日常监管内容,切实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过程监管。对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督促整改并及时抄告有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检查培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单位应适时组织开展消防施工质量专项检查,加大对消防施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管,督促其加强培训学习,提升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质量保障能力。
四、严格消防验收管理
(一)消防查验。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查验,编制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文件,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交工验收。消防查验和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要件提交。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应按要求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交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三)现场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时,一并组织开展现场评定,形成结论清晰、明确的现场评定报告。现场评定报告可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现场评定质量进行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五、规范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程序
(一)消防设计。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二)消防查验。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查验,编制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文件,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交工验收。
(三)要件提交。建设单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应按要求提交消防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交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四)备案抽查。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公路水运工程消防查验和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出具备案凭证的同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备案抽查相关工作要求及比例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组织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形成结论清晰、明确的检查记录,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的依据。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经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应严格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以及技术服务内容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二)建设单位可通过政务中心窗口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利用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行并实现一网通办,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汽车充电或换电站等附属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单独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以及施工质量监督。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督促建设单位主动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中,要强化服务意识,根据当地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暂行规定》,加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历史遗留等问题,应及时研究商议,共同报请当地党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妥善解决。
(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查验、现场评定等技术要求、内容和式样等,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交通运输厅共同研究制定,另文印发。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疑问、发现的问题或有其他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联系方式:住房城乡建设厅消防处朱磊,电话:028-85568819;交通运输厅建管处帅宗义,电话:028-85525322。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jst.sc.gov.cn/scjst/gfxwj/2024/10/31/382babb10aac4951ba249636a376be9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加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
2020-07-15致上饶市政府陈云市长...
2020-05-13致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张...
2020-05-13致沈阳市市纪委书记、...
2024-01-12致上饶市委马承祖书记...
2020-05-13土地性质:一定要辨别...
2020-04-28圈地千亩国际健康峰会...
2020-04-23农村土地新政策,抛荒...
2020-04-24黑土地“金豆子”鼓了...
2020-04-28
热门资讯
2023年上半年土地...
2023-07-21“五位一体”金融支农...
2023-05-13芜湖市创新推行党组织...
2023-04-15“千万元村”的诞生秘...
2023-03-11安徽大力推进高标准农...
2023-03-04轻轻松松“颗粒归仓”...
2022-12-24土地托管“托”起好日...
2022-12-082022年第三季度土...
2022-12-08乡贤理事会“理”出文...
2022-12-08土地托管,种地打工两...
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