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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25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法人)名称:广东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545399F

  住所(地址):肇庆市端州区祥福路7号鸿景悦园第3幢首层04号商铺

  2023年8月4日,德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承建的鸿景·山水晴天商住小区项目(位于肇庆市德庆县德城街道德城区环市路南侧)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高支模、轮扣支撑在施工前未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以上事实有《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广东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55号),你单位2024年9月2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9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511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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