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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25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法人)名称: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

  住所(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广南路108号二楼(自主申报)

  2024年4月24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大亚湾区自在城花园项目(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山五路1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5月17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一、企业安全生产条件:1.未提供近两年来企业的建设规模台账,投入的资金证明材料不能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所需的实际需求。2.未提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台账。3.3名电焊工证件无效。4.企业近两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其提供的培训计划实施。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相关应急预案和措施针对性不强。6.专项方案的预案针对性不强。二、大亚湾区自在城花园项目:7.消防设备配置不达标,现场存在部分灭火器重量仅为2.5kg。8.支撑体系不牢靠,65栋地下室后浇带位置支模架上端超长,大于1米,且部分“u型”只设置一道杆件。9.外架作业不规范,65栋塔吊原第一道附着安装操作平台搭设简易,其首层外架抛撑设置不符合受力要求。10.57栋地下室落地操作平台搭设简易,无方案,无验收资料。11.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57栋钢筋加工场有7台加工器具未设置开关箱,且爬架用电电缆未作固定。以上事实有《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三)、(五)、(六)、(八)、(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45号),你单位2024年10月9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本机关认定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9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511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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