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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小常识 | 蚊香也属于农药产品! 请务必选择正规厂家产品

发布时间:2024-10-18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蚊香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卫生用药,庞大的人口基数为我国蚊香市场容量奠定了基础,市场规模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相关规定,无论是电热蚊香液、电热蚊香片、杀虫气雾剂、花露水,还是传统蚊香,只要标签或说明书上标明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提取物,这些产品都应被归类为农药,应当按照农药进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销售卫生用药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因此,各大商超、零售日用百货店、社区便利店、日杂店、电商平台等多渠道均可销售蚊香类产品。据统计,2023年我国蚊香等产品市场规模从2016年的101.9亿元增长至158亿元,成为夏季防蚊驱蚊必备品。

  今年以来,市农业执法总队已受理有关蚊香等产品的投诉举报案件44起,主要涉及假冒伪劣产品问题。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沟通反馈和答疑释惑等工作,不仅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劣农药的行为,还向群众普及了农药法律法规知识和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技巧。

  选购蚊香产品时,请务必查看农药标签(说明书)。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标签(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以上内容齐全,尤其是“三证”齐全并查验真实的,即可放心购买。

  在执法检查和法治宣传中发现,许多消费者并不知道蚊香等产品是农药,因此在选购过程中更多关注外包装的完整性、防蚊效果和气味,而很少有关注“三证”和真伪鉴别。鉴于销售卫生用药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些销售蚊香等产品的商家也存在类似情况。在查处假冒伪劣蚊香等产品违法行为时,市农业执法总队坚持包容审慎、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视情形作出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减轻处罚等决定,并责令商家停止经营相关产品,普及农药法律法规规定,彰显行政执法温度和力度。

  

  


原文链接:https://nync.tj.gov.cn/SY0/XWDT152013/XYDT152014/202410/t20241018_6756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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