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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8 来源: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24〕21号)、《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函》(云司函〔2024〕76号)等要求,结合《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的《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上网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10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

  电子邮箱:18811326055@163.com

  联系电话:0871-64320817;0871-64322031(传真)

  邮政编码:650228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红塔路3号

  

  附件:1.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2.《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1

  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一、宣布失效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燃气专业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云建城〔2000〕231号)

  (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0〕6号)

  二、修改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6号)

  1.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2.删除第十五条第(六)项。

  (二)《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6号)

  1.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三)《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3号)

  1.删除第十五条第(三)项。

  2.删除附件中对入滇备案和投标人应在云南省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的相应要求。

  3.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

  删除第十八条第(二)项

  (五)《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9号)

  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六)《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19〕2号)

  将文件标题修改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规〔2019〕3号)

  将文件标题修改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0〕3号)

  1.将文件标题修改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2.增加第十六条:“已有公厕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改造的,应当加强保洁管理并采取措施方便公众使用。”

  (九)《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建规〔2020〕4号)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及监理企业。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行为也纳入企业动态考核范围。”

  2.将第五条修改为:“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动态管理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责抽查检查州级县级考核和考评工作。

  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州级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动态管理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在建项目的企业相关人员量化记分工作,负责抽查检查县级考核和考评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县级管理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动态管理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在建项目的企业相关人员量化记分工作。”

  3.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监管中发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工程承建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由工程所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整顿,整顿时间为30至60日,整顿期间不得在云南省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一)未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的;(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的;(三)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四)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州(市)、县(区)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五)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进行隐患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进行整改的;(六)建筑施工企业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未按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7号规定报齐考核合格的安管人员的。”

  4.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本省建筑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个工程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60分及以上的企业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5.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企业需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该项目负有责任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2个月。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该项目负有责任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省建筑施工企业被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安管人员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本人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被暂扣证书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十)《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1〕13号)

  将文件标题修改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以上修改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zfcxjst.yn.gov.cn/gongzuodongtai2/gongshigonggao4/291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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