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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14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4〕10 号),《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8月29日印发,现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3〕1号)明确提出推进渔港管理改革。2023年8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3〕27号)要求抓紧梳理辖区内渔港基础状况,结合本地渔港发展规划和渔港建设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二级及以下等级渔港认定具体标准。在此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我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二级及以下渔港等级认定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3〕27号)《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

  第一章总则。

  明确《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沿海渔港的等级认定工作。

  沿海渔港分为“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三级渔港和三级以下渔港”五个等级。

  渔港等级认定遵循自主申报、检查核验、公告确认、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渔港等级认定申请。

  明确渔港等级认定申请人为渔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取得渔港管理权或经营权的单位。

  申请渔港等级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渔港等级认定申请报告;(二)渔港隶属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渔港港章;(三)渔港及相关设施产权归属证明材料;(四)渔港规模、服务和监管能力证明材料;(五)渔港实景鸟瞰图、渔港总平面布置图;(六)渔港等级认定其他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实地核验。

  中心渔港、一级渔港认定申请的评审和实地核验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级及以下等级渔港申请认定的评审和实地核验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农业农村厅收到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后,组织5名渔港管理专家开展渔港等级评审和实地核验。专家组按照《广东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实地核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专家评审和实地核验意见。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认定结论情况进行批复,对符合等级认定标准的予以对外公告,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沿海渔港等级认定指标体系由4个一级指标(基础指标、规模指标、服务能力指标、监管能力指标)、16个二级指标(渔港港章港界、界限标识、权属清单、码头长度、水域面积、陆域面积、可靠泊渔船能力、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渔获物年卸港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港务管理机构、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渔船动态监控管理、渔港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应急管理设施)组成。渔港等级认定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认定标准指标的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渔港的指标参数满足相应认定等级约束性指标标准,且二级指标综合得分大于等于80分即可获得认定。

  第四章 渔港等级认定管理。

  取得相应等级的渔港,应当在港区主要道路、管理场所、渔业码头等公共区域明显位置设立名称标识,并在标识上书写渔港全称和渔港等级。取得相应等级的渔港需迁建或与周边渔港合并的,新渔港的等级应当重新申请认定。沿海渔港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复核,复核时间间隔不超过5年。复核通过的继续保留原有等级,复核不通过的,视情况整改、降级或取消已取得等级。对港区被侵占、码头设施破损严重、港池淤积等渔港功能退化的,由原等级认定部门进行复核视情降级或取消已取得等级。

  第五章 附则。

  本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wjjd/content/post_4506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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