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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4 来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晋建审函〔2024〕105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质字〔2024〕10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办理程序

      (一)申请。即日起,检测机构可通过山西政务服务平台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重新核定(换证)、变更以及注销申请。自2025年1月1日起,检测机构可通过山西政务服务平台向省厅提出首次、增项、变更、延续、增加参数、重新核定以及注销等申请。

      (二)受理。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省厅将按照有关要求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和决定。受理后,省厅将按照程序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前向社会公示资质审查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四)发证。对符合资质标准的,省厅自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为5年,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申请电子证照赋码和查询,证照在山西政务服务平台下载打印。

      二、重新核定安排

      (一)时间安排。为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我省按照旧资质标准取得检测机构资质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证书有效期届满日期统一调整为2025年6月30日。持旧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重新核定(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证书作废。

      (二)加强监管。新旧资质过渡期间,持旧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持续满足原资质标准条件要求,各级住建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强化行业监管,重点加强此类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检测机构加强自身建设,确保检测能力以及资质条件满足开展检测活动的需要,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检测机构及时报告资质许可机关依法依规予以撤回资质证书。同时督促指导检测机构按照新标准完善资质条件,推动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30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zjt.shanxi.gov.cn/zwgk/gztz/202410/t20241008_96689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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