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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三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4 来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晋建管函〔2024〕105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综合执法局:

  为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指导、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城管领域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决定发布2024年第三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一、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太原某集团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行政处罚案

  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对太原某集团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行为展开调查。调查发现,太原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尖草坪区承建的某项目14#楼未按规定定期组织防高坠应急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太原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0000元。

  二、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行政处罚案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对山西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山西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晋中市榆次区某项目中未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对高支模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对公司项目经理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政处罚案

  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山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治市潞州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二款规定,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

  四、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长治市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案

  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对长治市某公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展开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承建的某项目中存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塔式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20000的行政处罚。

  五、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张某出借注册结构工程师证行政处罚案

  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晋城市纪委监委移送的案件线索,对晋城市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出借其个人注册结构工程师证的行为展开调查。经查,张某在任职晋城市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将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件出借于晋城市某燃气设计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由晋城市某燃气设计有限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违反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项“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规定。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张某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1176元;2.处15000元罚款。  

  六、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某行政处罚案

  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山西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道路工程绿化带开挖中,将产生的部分渣土交由晋M36XXX车辆进行清运,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车辆系陈某名下个人车辆,山西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进行处置,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且陈某将建筑垃圾倾倒于芦子沟村北附近一块空地,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山西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罚款30000元;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陈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9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zjt.shanxi.gov.cn/zwgk/gztz/202410/t20241010_96704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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